有限公司,有負責人一位,董事一位,股東一位,三位都有出資算合夥人,因營運不善公司已無剩餘資產,所以決定關閉,但有向個人借貸,請問負責人個人需負擔所有債務嗎,還是所有合夥人共同負擔呢?或公司需聲請破產呢?如果不處理會被債務人告或被強制扣押負責人的個人財產嗎?
如果是「有限公司」,而不是合夥,有出資的人,無論是負責人、董事或股東,原則上就以自己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清償責任[1]。例如A、B、C三人在X有限公司各出資50萬、40萬、30萬元,如果X有限公司對外欠下債務,A、B、C三人也只需要在各自出資的50萬、40萬、30萬元的有限範圍內,對公司負清償責任。
因此,如果是有限公司向個人借貸,出資的負責人、董事和股東,原則上都只在出資的範圍內清償公司的債務,並不需要拿自己的財產來幫公司還債。但請注意,如果在借貸關係中,除了公司是借款人以外,負責人、董事或股東也用自己的名義成為共同借款人之一,或成為保證人[2],那就不單純是公司的債務了,自己也跳下去成為債務人、保證人,當然就要用個人的財產來清償借款。
如果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時候,就必須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如果不聲請破產的話,全體股東或其他被選為清算人的人[3],都會各自被罰2萬~10萬元的罰鍰[4]。
公司破產的好處是,依法走完破產程序之後,債主沒有回收的部分也不能再向負債的公司請求了[5],也就是一筆勾銷了。 不過要注意的是,多數人聽到「公司破產」直覺想到的是「公司沒錢了」,而這也是最常見的誤解,因為已經完全沒有財產(不只現金,還包括商品、原料、廠房、土地、車輛、債權等資產)的公司,沒有償還債務的可能,也就無法適用破產程序[6]。要向法院聲請破產[7],必須完全符合以下3個要件:
(一)資產小於負債
(二)還有財產可以清償
(三)有複數債權人[8]
就算可以聲請破產,進入破產程序也不代表公司負責人就沒事了。他要將公司相關簿冊資料交給破產管理人、接受詢問、到債權人會議說明[9],如果不配合的話,會面臨最高1年有期徒刑的刑責[10]。直到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11]、主管機關塗銷公司登記後,公司才會真正消滅[12]。
關於公司破產要注意的地方,建議參考:廖家儀(2022),《公司的最後一哩路(二)——公司沒錢可以破產嗎?破產程序如何進行?》。
由於您的問題涉及到具體個案,況且破產程序相較清算更為複雜且難以預測,實際進行時,遇到的問題以及耗費的時間,將視不同公司規模、產業類型和當下財務狀況而定;因此建議公司從有破產規劃時,備妥資料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諮詢與協助,以兼顧降低法律風險及善盡對公司所有利害關係人的責任。 法律百科是共享知識的平臺,並未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及法律服務媒合。法律諮詢的管道,可以參考問答:《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當中列出的法律諮詢資源,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
延伸閱讀: 林詩梅(2022),《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二)我想要永續經營,應該選擇哪一種公司型態?》。 喬正一(2022),《什麼是合署和合夥?(一)──法律事務所是公司嗎?公司型態有哪些?》。 廖家儀(2022),《公司的最後一哩路(一)——有限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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