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室內可以安裝監視器嗎?

文:edu-lawyer(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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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4-04-19 ‧ 最後更新:2024-04-19

案例

A老師任教於公立國小,班上的學生組成是較為特殊、複雜的特教生,常發生意料以外的突發狀況,事後也往往難以判斷是非。A師為了可以在事發後釐清紛爭、避免學生和老師任一方蒙受冤枉,在沒有先跟家長、學生和學校討論的情形下,就自掏腰包在教室裝了監視器,拍攝教室內的上課及活動。A師想說拍的都是上課內容,而且相關錄影、照片也沒有外流,不會侵害到學生的權利,這樣有益無害的事情,應該沒問題吧[1]

註腳

  1.   案例改編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
本文

一、前言

進入現代的教育現場,不只是學生之間的衝突,師生之間的衝突也越來越多,但是因為沒有直接的錄影證據,常常陷入羅生門,無法釐清是非曲直。因此,在校園裡衍生出了「教室內是否要裝設監視器」的議題,尤其具有教育職責的老師,或許更希望藉此作為客觀依據,來釐清衝突事件中該由誰負責。然而,在教室內裝監視器,卻可能涉及侵害學生的隱私權。

二、教室內可以裝監視器嗎?法院怎麼說?

(一)隱私權受憲法保障

為了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隱私權雖然不是憲法所列舉的權利,但是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1]

(二)公共場域也保障隱私權,不受持續性監控

法律保護每個人在私密空間不受侵擾的自由及個資自主權利,且隱私權的保障並不因為身處在公共場域而喪失。因為如果個人的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到他人持續性的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則個人將難以自由地說話、行動以及與他人互動,進而影響到人格的自由發展[2]

不過畢竟是在公共場合,個人不受侵擾的自由也不可能無限上綱,所以,個人若要在公共場域中主張隱私權,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必須具有「合理隱私期待」,除了個人已經表現出期待不受他人侵擾,還必須依照社會通念認為是合理的範圍內,才能主張[3]

(三)學生在教室受到隱私權保障嗎?

法官認為,學校的教室雖然屬於公共場域,但並非任何人都可隨時、隨意進入。尤其是學生在教室內上課時,教室內的人員亦受到限制,可見學生期待在「教室」這個公共場域的活動不受侵擾,且這種期待依社會通念算是合理,所以學生在教室內的活動是受到隱私權保障,老師不可以私下在教室內裝設監視器,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及獲取學生的個人資料,即使目的是出於釐清紛爭事實,擅自裝監視器就已經侵害了學生的隱私權、妨害人格發展[4]

三、監視器不是萬靈丹,避免爭議建議這樣做

儘管教育現場的老師希望藉由安裝監視器釐清責任,但擅自在教室內裝設監視器侵害學生的隱私權、人格發展,不但可能會被懲處[5],隱私權的侵害還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6],甚至可能觸及刑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因此面對校園內的衝突,筆者建議老師平常可以多了解學生間、師生間是否已不合、有無過節等,事前進行個別輔導與尋求學校輔導單位提前介入,事發當下尋求學校協助、連繫家長,善盡教師職責以降低衝突發生後的效應。

四、案例說明

A師在裝設監視器前並未告知學生和家長、得到同意,也沒有跟學校提出討論,在學生、家長和學校都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拍攝學生上課畫面,將學生在教室內上課及活動情形錄影保存。

依照前述說明,學校教室雖然屬於公共場域,但學生在「教室」這個公共場域的活動,仍受到隱私權保障,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及獲取個人資料。A師擅自在教室內裝設監視器將學生上課及活動的情形錄影保存,已經侵害學生的隱私權、妨害人格發展,至於裝設監視器的動機、裝設地點是否明顯、所錄得影像或照片是否外流、事後是否已經將監視器撤除等等,都不會改變私下裝設監視器是侵害隱私權的結論。老師擅自在教室內安裝監視器,可能面臨懲處,甚至是其他法律責任,不可不慎。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系爭規定所保護者,為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其中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屬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亦與上開闡釋之一般行為自由相同,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自由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理念,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2.   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
  3.   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惟在公共場域中個人所得主張不受此等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
  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學校教室雖然屬於公共場域,但學生在『教室』此一公共場域之活動,仍受到隱私權之保障,本即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及獲取個人資料。……原告身為教師,應深知『身教重於言教』之理,其不思循正當途徑取得學生家長同意,即在學生及家長不知情之情況下,擅自在教室內裝設攝影機將此9名○○生於教室內上課及活動之情形予以錄影保存,此舉形同對該9名○○生持續監看、監聽,並蒐集彼等肖像、舉止、從事活動情況等個人資料,堪認原告所為實已侵害此9名○○生之隱私權,對於此9名○○生之人格發展有所戕害,……。」
  5.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10目:「獎勵分記大功、記功、嘉獎;懲處分記大過、記過、申誡;其基準規定如下:……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誡:……(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6.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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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曾友俞(2022),《你的監視器拍到我家陽台了!》。

王綱(2022),《同一層房屋出租給多名房客,房東可以在租屋公共空間加裝監視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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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4-04-24 21:53:18
如果A師與95%家長與學生皆同意,且告知並由校方安裝,管理攝影資料,還會違反個資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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