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14條第1款:「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民法第1117條:「
I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II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民法第1118條之1:「
I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III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