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中年喪偶,有兒女B、C、D三人。A今年過世,B、C、D在處理A的遺產等後事時,突然接到E的通知,E聲稱自己是A婚外情所生的子女,因此也是A的繼承人,應該和B、C、D三人一起繼承A的遺產,並參與遺產的繼承和分割。請問E這時可以怎麼做呢?
一般俗稱的私生子女,在法律上的正式用語稱為「非婚生子女」,就是指生父與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下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因為生母有懷孕分娩的清楚事實,法律上認為他們「當然」是婚生子女[1],但是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的關係就沒有這麼容易判斷。雖然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也具有事實上的血緣關係,但是因為他們之間的關係無法像前面所說的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一樣,用懷孕分娩的事實來認定[2],所以不會自動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而是要透過「準正」或「認領」的方式來使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而具備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後,才有辦法享有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也才有辦法在生父過世後繼承遺產。(見圖1)
「準正」是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變成婚生子女的其中一種方式,只要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締結有效的婚姻關係,非婚生子女就可以視為婚生子女[3],並享有父母與子女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而可以繼承生父的遺產。
除了準正之外,另外一種方式就是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而認領又可以分為「任意認領」及「強制認領」。生父任意認領子女有2種方式[4]:
這種認領的方式,法律上並沒有限制[6],無論是用口頭承諾、書面記載都可以當作生父有認領非婚生子女的意思表示。此外,生父也可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來表示自己有認領非婚生子女的意思,並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7]。
此種認領方式又稱為「擬制認領」,生父只要主觀上有「以該非婚生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意思,並有照顧、養育或負擔非婚生子女生活費用的客觀事實,就可以視為生父有認領的行為。但如果生父主觀上不是出於撫育自己子女的意思的話,就不會產生認領的效果[9]。例如:生父向生母支付金錢的理由只是為了還清以前積欠的債務,或是給女方一些精神上的補償,那就算生母使用這筆錢來支付養育該非婚生子女的費用,依照法院實務見解,此時也不會認為生父有撫育子女的意思,自然不生認領的效果,所以生父跟非婚生子女自然就無法產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如果生父不願意主動認領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或他的生母,甚至包含其他非婚生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對生父提起請求認領的訴訟[10]。
如果生父已經過世了,非婚生子女及上述有權提起請求認領訴訟的人,可以對生父的繼承人提起死後認領的訴訟;如果生父沒有繼承人,則可以對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提起[11]。
非婚生子女經由準正或生父認領後,該準正或認領的行為具有溯及效力[12],也就是非婚生子女會從出生時起視為生父的婚生子女,所以當然就是生父的法定繼承人,對生父享有繼承權,可以繼承生父的遺產[13]。
雖然具有溯及效力,但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14]。例如:非婚生子女在生父過世後才提起請求死後認領的訴訟時,如果生父的其他繼承人已經完成遺產分割程序,為了避免法律關係混亂以及保護第三人已經取得的權利,即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勝訴判決,確認自己是生父的親生子女,也無法再就已分割的財產主張遺產分配[15]。
因A已經過世,如果A在生前曾經認領過E,或是對E有撫育的事實,則可以認定E與A間確實存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則E就是A的法定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A的遺產。但如果沒有前面所說的情況,A生前與E之間並沒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此時E可以對A的繼承人B、C、D三人提起請求死後認領的訴訟,如果E獲得最終勝訴判決確認自己為A的親生子女後,E就溯及於出生時視為A的婚生子女,對A享有繼承權,可以一同繼承A的遺產。但如果B、C、D已經就A的所有遺產完成分割程序的話,E就無法主張重新分配遺產了。
註腳
楊舒婷(2022),《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定義?非婚生子女可能因準正,而擁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嗎?》。
楊舒婷(2022),《認領是什麼意思?與收養、認養、領養,有什麼不同?》。
蘇國欽(2022),《私生子女可以繼承遺產嗎?有什麼方法可以讓私生子女也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