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會

企業工會是指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的勞工所組織的工會。[1]

結合同一廠場[2]的企業工會,例如:「高雄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廠企業工會」,即是以中國石油化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小港廠為組織範圍。

結合同一事業單位[3]的企業工會,例如:「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即是以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為組織範圍。

結合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企業[4]的企業工會,例如:「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即是以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及其投資公司為組織範圍。

結合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5]的企業工會,例如:「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即是以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控)及其子公司為組織範圍。

同一個組織範圍僅限組織一個企業工會[6],企業工會名稱應該標明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的名稱[7],且會址應該設於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所在地的行政區域內[8]

 

延伸閱讀:
李俊璋(2019),《工會的組織類型有哪些?》。

註腳

  1.   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2.   廠場的定義,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項:
    「I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II 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
    二、編列及執行預算。
    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但上述規定已被認定違憲,參見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
  3.   事業單位的定義,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3項:「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事業單位,指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4.   控制與從屬公司的定義,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
    「I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II 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5.   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的定義,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款:
    「二、金融控股公司: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本法設立之公司。
    四、子公司:指下列公司:
    (一)銀行子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
    (二)保險子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性持股之保險公司。
    (三)證券子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性持股之證券商。
    (四)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其過半數之董事由金融控股公司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之其他公司。」
  6.   工會法第9條第1項:「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7.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企業工會名稱,應標明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名稱。」
  8.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企業工會會址,應設於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所在地之行政區域內。」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