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退休

強制退休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退休類型之一。

勞工如果符合下列其中一種條件,雇主可以將勞工強制退休:[1]
1.年滿六十五歲(但如果經過勞雇協商之後,經雙方同意,可以延後退休)。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制度(簡稱勞退舊制)的勞工,要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的條件,才能請領退休金。

 

延伸閱讀:
黃蓮瑛、林宥廷(2019),《簡介勞工退休金舊制與新制──提撥(繳)、計算與請領都有不同》。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54條
    「I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II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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