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又可以稱為「情況證據」[1]。相對於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僅能證明「間接事實」(又稱為「他項事實」),而間接事實還需要經過推理後,才能證明待證事實[2]。
例如,若證人向法官陳述被告在案發時並不在案發現場,則該「不在場證明」即屬於間接證據[3]。
雖然間接證據對於待證事實只有間接的證明作用,但刑事案件未必皆有直接證據[4],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也不限於直接證據[5]。只要法院綜合各項證據,在推理過程中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且已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程度,即可作出有罪判決[6]。
延伸閱讀:
朱石炎(2024),《刑事程序裡的證據法則(三)——現場有監視錄影才能定罪嗎?什麼是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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