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給付

圖1 不完全給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不完全給付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債務人雖已經提供給付,但是給付的內容並不符合契約宗旨[1]

不完全給付又可分為「瑕疵給付瑕疵損害)」和「加害給付(瑕疵結果損害)」2種[2]

註腳

  1.   孫森焱(2010),《民法債編總論下冊》,頁564。
  2.   民法第227條:「
    I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II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12號民事判決:「承攬人所為不完全給付造成之損害可分為瑕疵給付(瑕疵損害)與加害給付(瑕疵結果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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