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2條
規定,「性侵害犯罪」指的是
刑法中的「
性交犯罪」與「
猥褻犯罪」兩種,
列舉如下:
性交犯罪
依刑法第10條第5項
規定,性交是指以性器或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性器、口腔或肛門,或使接合的行為。犯罪態樣有強制性交罪
、加重強制性交罪
、乘機性交罪
、與
少年或
兒童性交罪
,以及利用權勢性交罪
等。
猥褻犯罪
「猥褻」指的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與性器官、性行為與性文化連結,使一般人感到羞恥。犯罪態樣有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與少年或兒童猥褻罪,以及利用權勢猥褻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