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

圖1 公同共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公同共有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依法律或習慣,因具共同目的之法律關係(例如:合夥、夫妻共同財產、繼承遺產)而結合的數人,就他們所有的財產共享「一個所有權」的關係[1]

不像分別所有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有應有部分,各公同共有人就共有物沒有應有部分(只有潛在的應有部分)。例如:A、B、C各出資1/3成立合夥,該3人對於合夥財產成立公同共有關係[2]。又如,繼承遺產時,除非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或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否則遺產也是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3],土地登記謄本上的記載是公同共有,不會有各別的持分。

註腳

  1.   民法第827條:「
    I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II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III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2.   民法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3.   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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