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保障人民生活所必須,不受國家侵犯且可以向國家請求利益,例如:生命權、身體權、財產權、人身自由等權利。
以我國憲法規定來說,有明文保障的基本權稱為「列舉基本權」,例如言論自由[1]、居住遷徙自由[2]等;而另有「概括基本權」,是為了避免掛一漏萬,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在憲法當中,但透過概括條款[3]與憲法解釋而承認的基本權,如隱私權[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