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利

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保障人民生活所必須,不受國家侵犯且可以向國家請求利益,例如:生命權、身體權、財產權、人身自由等權利。

以我國憲法規定來說,有明文保障的基本權稱為「列舉基本權」,例如言論自由[1]、居住遷徙自由[2]等;而另有「概括基本權」,是為了避免掛一漏萬,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在憲法當中,但透過概括條款[3]與憲法解釋而承認的基本權,如隱私權[4]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2.   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3.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4.   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其中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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