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權

圖1 爭議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爭議權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即便有團結權協商權勞工可以組工會、跟雇主展開團體協商,但最後是不是能達成雙方有共識的勞動條件,仍在未定之天。如果協商破局或是協商無法展開,這時候工會就只能發動爭議行為(罷工) 來施加壓力,進一步達成協商的可能。
換句話說,「爭議權」是指工會與雇主協商破裂時,有採取爭議行為的權利,目前爭議行為也受到「勞資爭議處理法」[1]的保障,行使的程序都有一定的依據。

註腳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4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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