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

圖1 大赦||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大赦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大赦是一種由總統依據赦免法所行使的權力[1]。是針對「特定的罪名」做全國性的赦免,需要經過行政院院會、立法院議決[2]。假設總統針對A罪進行大赦,那麼犯A罪而被判有罪、宣告刑罰的人,罪名與刑罰都會消滅;如果是犯A罪但還沒有被判決的人,則追訴權時效消滅,不可以再對這些人追訴、處罰[3]
赦免法所規定的赦免,另外有特赦、減刑、復權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2.   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第2項:「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3.   赦免法第2條:「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最高法院37年非字第40號刑事判例:「大赦有消滅罪刑之效力,故犯罪經大赦後,不但赦免其刑,並應視與未犯罪同。被告某甲前雖曾因竊盜案被判罪刑,但既邀赦免而歸於消滅,則其以後之犯罪,自不發生累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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