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自請離職時必須提前跟雇主說[1],雇主依法資遣勞工也要提早告知勞工[2],要提早告知的這段期間,就是預告期間。預告期間會因為勞工在職時間長短而有不同規定:
1.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提前10日 2.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提前20日 3. 工作3年以上:提前30日
10日、20日或30日的期間從通知的次日起算(通知當天不計),直接依國曆日期計算,包括各種假日,不分是不是工作日[3]。
如果勞資雙方有另外用契約約定,例如勞工自請離職的預告期間比法律規定短,則是優於法令,可以依照約定內容處理;反之,要求勞工自請離職的預告期間比法律規定長,則是劣於法令,那就要回歸法律最低限度保障處理[4]。
延伸閱讀: 1. 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 2. 黃胤欣(2022),《雇主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理由解僱勞工,是否合法?需不需要先預告?勞工該如何主張權利?》。 3. 法律百科問答(2020),《勞動基準法有規定預告期間,勞動契約中還可以約定不同的預告期間嗎?》。 4. 法律百科問答(2020),《公司資遣我,沒有給預告期間而是發給預告工資,請問預告工資應該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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