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 不起訴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是一種檢察官在沒有起訴被告的情況下,終結程序的方式。意思是指某個案件中的被告不應該受到刑事追訴,所以由檢察官直接作成不起訴處分,讓程序結束的意思,又可以分為:
絕對不起訴
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
,檢察官一定要依法作不起訴處分。例如時效已過、
告訴乃論罪欠缺合法的
告訴、被告已經死亡等情形。
相對不起訴
檢察官可以衡量具體狀況,決定要不要作不起訴處分,包含被告的犯行輕微,沒有特別追訴的必要性(就是所謂的「
微罪不舉」 );或對於被告應受的
刑罰沒有太多影響
;以及對俗稱的「
污點證人」不起訴的狀況。對於
少年被告另有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7條第1項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