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瑕疵可以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與「裁量怠惰」三種類型。
裁量濫用[1]指的是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違反法律授予裁量的目的、疏漏沒有審酌應加以考量的觀點、或摻雜與事件無關的動機、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或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等[2],例如:A趕上班而闖紅燈通過路口,立刻被巡邏員警B攬下開單,闖紅燈可處新臺幣(下同)1800-5400罰緩[3],B考量國家財政收入不如預期,就開5400罰單給A,此時B開罰單就是摻雜與事件無關的動機。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