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型)解僱,又稱為資遣、裁員解僱,是指雇主因為經營方面的問題,例如經營不順利、業務性質變更或勞工無法勝任工作等原因,使公司無法再繼續僱用勞工,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解僱勞工[1]。
因為這種經濟性理由不可歸責於勞工,因此雇主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預告期間提早告知勞工、在預告期間內給予謀職假[2],並且依照第17條支付勞工資遣費[3]。
延伸閱讀: 黃蓮瑛、黃偵甯(2024),《老闆叫我「滾」我就離開,這樣解僱算數?》。 雷皓明、張學昌(2023),《什麼時候可以解僱?應提前多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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