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型解僱

圖1 懲戒型解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懲戒型解僱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懲戒(型)解僱,是指勞工有犯罪、重大曠職或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使公司不願再繼續僱用勞工,而終止勞動契約[1],由於這些事由都是因勞工自己的因素所導致,依法雇主不用預告,也不用發放資遣費


延伸閱讀:
黃蓮瑛、黃偵甯(2024),《老闆叫我「滾」我就離開,這樣解僱算數?》。
雷皓明、張學昌(2023),《什麼時候可以解僱?應提前多久通知?》。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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