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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
通用
圖1 特別休假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特別休假,簡稱「
特休
」,是
勞動基準法
規定
[1]
勞工
依照個人工作年資,
雇主
應給予相對應的有薪假,勞工自受僱當日起算,在同一雇主或
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6個月以上,即可依法享有至少3日以上的特別休假。
註腳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
I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II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III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IV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VI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VII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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