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剝削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1]:指

一、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

二、使兒童及少年的性交易使人觀賞;

三、拍攝、製作、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以兒童及少年的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註腳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
    I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II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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