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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迫員工參加員工旅遊,並規定連續不參加者將開除,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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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因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始有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參照。法定財產制消滅須以當事人間存有法定財產制為必要,此乃理所當然。2.因此,夫妻雙方已約定財產制者,即無法定財產制之適用,民法第1005條參照,因此,亦無剩餘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註腳I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II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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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聽說過訴訟程序結束後,輸的那方需要因此負擔一些費用責任,不知道這是真的嗎?如果的確敗訴的那方在訴訟程序結束後要負擔一些費用的話,那會包括那些內容?可以包括我請的律師費用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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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裡常看到被告面對法官或檢察官問題的反應是冷笑、不回答或是不知道要回答等描述。請問對這樣的人進行刑事審判程序時,要怎麼判斷他的精神上是健全的,可以認知到自己在法庭上,知道要應對進退?法官有義務要主動去判斷這件事嗎?如果認為被告其實不知道自己正在進行刑事訴訟程序,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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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歲賴姓外送員,去年10月15日送餐結束後,行經淡水中正東路二段往三芝方向,因超車不慎,撞上騎單車的陳女,導致陳女顱內出血,經急救仍因傷重不幸過世。賴男偵查中,聲稱時速只有20公里,但說詞不被採信,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賴男在案發後隨即自首,出庭也坦承肇事,法官認定賴男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間隔,貿然前行肇事導致陳柔縉死亡,使陳柔縉子女痛失至親,造成難以回復損害,應「嚴予非難」,但考量賴男坦承犯行、願意賠償,只是無力負擔陳柔縉子女提出的500萬餘元賠償,【未續行調解程序,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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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聽到某個情況可以國賠,某些情況不能國賠。不知道人民要請求國家賠償的話,要符合什麼樣的情況?如果符合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的情況,還需要經過哪些程序?要在多久期限內跟行政機關說?送出請求後還會經過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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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權利為何;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起所指的是指限制行為能力人成為完全法定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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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時相」這個用語很陌生,今年以前從來沒聽過。想知道法令對「行人專用時相」有什麼規定嗎?這個設定對行人或開車的人的要求是一致的還是開車的人有其他要特別注意的地方?設置的原因是什麼?決定該設或不該設會經過什麼程序嗎?如果交通相關機關之後要調整的話,還會需要經過什麼程序嗎?也想知道還有其他「時相」是遵守交通規則時,需要特別注意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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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程序」將有什麼變革?其「第一審」是否包含行政訴訟庭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等案件?二、成為國民法官其一條件之連續居住「地方法院管轄區域」4個月以上如何判定?例如「台中地方法院」是指「整個台中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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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租賃一處房屋給A,租賃約20年,但合約只簽訂第一年合約(1年期),中間皆未簽合約,但維持續租關係,至去年因調漲房租,重新簽訂合約(維持第一年租金之押金2個月)。今年租客告知不續租,雙方於最後一份合約終止日進行退租驗屋程序,發現牆壁嚴重壁癌外,地板磁磚、鋁窗框、浴廁牆面磁磚破損(遭釘釘子),並未回恢復原貌(也為修繕),廚房系統櫃抽屜嚴重破損,且遺失四把房間鑰匙,租客聲稱當初租賃時這些破損就存在,堅持我們得全額返還押金,我方聲稱這些第一年租賃時,皆完好無損,但雙方各說各話,皆無法舉證,雙方約定至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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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有關「限制出境」之規定,有無違憲?(二)若總統頒布緊急命令,應當符合哪些法律程序及原則?其效力為何?(三)有民眾違反居家檢疫,遭罰100萬元罰緩。請問該如若該民眾不符應如何救濟?(四)若民眾不履行100萬元罰緩,主管機關如何強制執行?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相關見解為何?(五)承上,民眾若不服行政執行之處分,應如何救濟?又如何保障自身其程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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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今(25)日對台中火力電廠祭出廢止中火兩部機組的操作許可證,並開罰900萬元。台電隨後舉行記者會回應,表示台中市政府背棄2017年核發許可要求,提早要求台電提早減煤四成,「市府要求一再變變變,從明年減煤四成,改成今年要達到,就是要創造開罰條件」。台電認為處分不但違法也不合理,會根據市府裁決停止運轉兩部機組,後續會提訴願,不排除勝訴後提損害賠償。台電指出,中市府不僅違反行政行為「信賴保護」原則,也違反行政程序法對於「誤繕」更正,必須是顯然錯誤且不能影響實質內容的規定,明顯存有適法性重大爭議。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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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前輩,檢察官偵辦案件時;是否有規定期限?例如當有人向地檢署或是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時,此時受理案件的檢察官必須啟動偵查程序,當然可能因為案件的單純度或是複雜度的不同,而會影響到進度。但是是否有相關規定,例如在院方時,就有速審法,但是當案件在檢方時,是否也有類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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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高法院及判例歷來之見解,法院排除或採認證據未述明理由時,可認為係裁判違背法令。似有學者認為訴願係準司法程序,而訴願決定對於採認及不採認證據均未述明理由顯其心證,亦無從得知訴願決定有參酌提出之證據與否時,能否得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十款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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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因街頭暴力、家暴案件為敏感性案件,警方必須謹慎處理。但倘若案件案情為警方不處理、則無法保障被害人(或無法讓社群媒體知悉警方已依照規定流程受理),警方是否仍可強制被害人製作筆錄、表明不需提出任何刑事告訴?(會有此疑慮是因為有學長說起訴與否為檢察官決定,我們警方只要受理、把案件送出去證明我們有處理就好,被害人不提告那是他的決定,但警方發現有犯罪事實就必須要偵辦)此問題的嚴重性在於:若真依此程序辦理,那嫌疑人是否可依現行犯移送?不好意思,麻煩各位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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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長輩需要有人照顧,想聘請移工協助。可是好像都需要去找仲介介紹的樣子,跟一般員工與雇主是透過求職網站直接投履歷、面試的方法不太一樣。我不想透過仲介多一道程序,我可以直接聘請移工嗎?如果可以的話,要留意什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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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男友發生性行為是在我實際年齡滿15歲,他實際年齡24歲,他知道我15歲,我們是合意性行為,後來雙方父母有出來簽和解書,對方也賠了20萬給我們,但是社會局還是往司法機關呈報,現在我跟男友都做過一次筆錄,我到婦幼隊,男友到台北市警察局,依照這樣的情形,我跟男友到最後會走到法院嗎?男友會留案底嗎?還是我跟男友的這件官司會有什麼審判結果?現在我實際年齡滿16歲了,如果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請問男友能否無罪?請各位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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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刑事法帝王條款-罪刑法定原則行政法帝王條款-?大多數人說是比例原則,但近期聽課公民老師又說是依法行政原則。故在此尋求專業解答。由衷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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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人使用暱稱發言造成自己名譽受損,要怎麼找到對方提告?請問程序上,是先跟警察說,再透過警察或檢察官查出對方是誰嗎?還是說需要自己找徵信社,請徵信社找出對方的IP位址,確認對方的真實身分,才可以找警察跟檢察官開始辦案呢?或是需要自己向line或是FB調閱資料呢?一般民眾要怎麼向line或是FB調到資料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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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ine上買了幾次他的瘦身產品,都是貨到付款(匿名),他說了好好配合就會有效,但我連續買了三個產品一直沒效,幾萬也付出去了。事後他還是有在繼續給我推銷,還有各種幾萬塊變幾千塊的優惠,我又買了一次,但他又要求我續費,我受不了了,就停止了跟他的交易。大概兩個禮拜之後,他突然傳給我訴訟警告,說我沒有配合他,導致他名優受損,內容是這樣:「本所受瘦身國際團隊委託,聯繫你本人始終聯繫不到沒有配合好改善,導致顧問名譽受損失去競選機會,現決定追究你的責任根據相關法務明細,你的行為已經導致委託人名譽以及財務損失,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