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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樓上住戶不定時會向屋外潑水,水會流著牆邊流到我家陽台、噴濺到陽台曬的衣物、女兒牆、洗衣機,女兒牆上水乾掉後還有土,澆花時植栽底部不斷滴水(滴滴答答持續2-3小時)打到樓下遮陽板,產生噪音,此狀況已近一年,之前有向社區物管反應請其代為勸導多次,未有改善,之後變為不承認有潑水,由於此該戶的潑/澆水行為不定時且在高樓層14樓,我們家12樓,在其潑水時只能在家中陽台向上拍到自該處有水灑下,和盆栽底部不斷滴水,拍不到行為人的行為,在澆水情況發生後也有去一樓及同社區斜對面大樓看,但那時已無澆水,蒐證不易,故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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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們好!我是正要開始接案的插畫家,工作內容是繪製似顏繪人像畫為主,簡單介紹似顏繪!我的似顏繪商品僅提供純紀念/送禮以客戶所提供的照片進行討論加上我個人繪畫風格,來繪製圖像,整體畫作不會100%與照片一模一樣,但通常人物動作及表情都會以客戶所提供的照片畫面相同,顏色及背景則會依照與客戶討論所繪製在訂購說明欄當中有聲明1.繪者某某本人擁有作品版權及展示作品之權利!!!(包含:各個社群平台、紙張書籍、履歷、作品集、市集展覽、網站賣場)2.圖檔作品未經授權請勿註冊任何與⌈人像註冊商標LOGO⌋、⌈需註冊財產權之人像⌋相關等專利3.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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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棄單有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但起訴程序較為困難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在民法第184條,棄單行為可能會構成該條第1項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在訴訟實務上,要證明棄單的買家有「故意或過失」並不容易。如果這個買家不是第一次棄單了,比較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偶一為之的棄單很難主張對方有侵權意圖。但如果我們單純討論「商家可否以侵權行爲起訴棄單者」,理論上是可行的。只是商家起訴後,要如何舉證買家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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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並不相同。「法定代理人」是為了協助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設計的制度,只有父母會是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是為了避免規範有漏洞另外設計的制度,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父母,就會改由監護人來協助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詳細請參考:楊舒婷(2019),《什麼是行為能力?幾歲才有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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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第一審的官司如果打到一半想更換律師,行得通嗎?就是法律上是否有相關規定當事人(本人)於訴訟進行中,可以:一、終止委任律師,自己親自打官司(終止委任訴訟代理人,自為訴訟行為)二、終止委任律師後,再請另外一位律師。就是換律師啦!(變更訴訟代理人)三、保留原本的律師,但新委任一位以上律師(同時委任兩位以上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有查到幾條相關條文:第71條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第74條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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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下午五點四十七分左右,我行逕桃園區大華九街被一名男子騎著機車大力地衝撞我機車的左側後方,等他與我並行時我就看了他一眼,就因這一眼他就開始了對我進行逼車行為,我停下問:你想幹嘛?對方說:你又想幹嘛呢?我:你到底想幹嘛?對方:我不想幹嘛啦,我:神經病,擋我路幹嘛°於是就繞過了對方,繼續行駛桃園區大華九街左轉桃園區正康一街,這時對方直接逆向從我左側方撞來,我再次被逼停下來,我看著對方問:你到底想怎樣?對方說:我不想怎樣,也不想怎樣,我就看等著對方要敘述什麽,對方就默不吭聲著看著我,我就不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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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近期有在私人臉書社團+1代購圖外的多肉植物,賣家約2週回覆結帳金額,我以不想購買了,有回覆給賣家希望取消訂單,把商品留給下一位+1的買家,但賣家傳訊息為以下,兩期已經結帳了!結單後我們不接受任何理由取消也有清楚標示結帳時間入社購買都有板規說明的很清楚您主動購買了幾次本來就一切遵照社團規定都有公開這次您直接封鎖了我惡意棄單我幫您代購到台灣的植株不付錢侵害到我的商品與權益下訂到台灣了可以說不要就不要嗎?我都有截圖你的購買也很明顯你的簡訊內容也是惡意棄單行為如果您不打算做匯款動作其餘直接跟檢察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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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人好:在疫情波及下,政府的各種管制措施,人民難免會對於憲法上基本權保障的意識愈強烈。在近幾個日子裡,時常聽到確診者居隔通知書遲遲晚收到,想就教若確診者還沒收到通知書前,但已被政府的「電子圍籬2.0」政策所監控,自主健康管理者為了避免手機與基地台進行註冊溝通,所以不敢外出,請問此時確診者似乎變相被限制在居隔空間,這時確診者能不能要求提審,以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呢?還是非得等居隔通知書這份行政處分書下來才可?電子圍籬2.0措施,這種行政行為只是事實行為嗎?以上,請各位法律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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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一狀誣告3人,犯三個誣告罪(B)甲竊取乙所有,分別由丙、丁2人所持有中之手機、相機,成立1個竊盜罪(C)一放火行為燒毀3個人住宅,犯3個放火罪,從一重處斷(D)甲一行為殺害2人,犯2個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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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00條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關於這個法條,想以下面這個例子,來請教問題。甲有繼承人A、B、C、D四人,甲去世後在繼承人等完成遺產分割前,A、B主張C在甲生前未經甲同意、偽造甲之簽名騙取印鑑證明進而將原先甲名下之房屋過戶到C名下等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起訴要求C回復原狀,後經法院調查甲生前確實有贈與C房屋之意思而駁回A、B之訴確定在案。如果A、B想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第767條再來告一次,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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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高中生,進行自主學習時遇到一些問題,但教導我的公民老師回答不了我的問題所以在這裡尋求幫助刑法第9條:「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也就是說根據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所規範之罪行在國外經過審判與執行後我國依然保有刑事上的追訴權。那麼,根據刑法83條第一項:「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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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資金需求,經某公司以所謂的(商品貸)取得38萬元,分50期攤還(50個月)月繳金額為10450元。問題一:10450×50=522500以上是否為超過法定之利率?問題二:當時是用購買商品為名;用那商品來做實質上之放貸行為,所謂的商品,從未出現,此行為,是否可能涉犯何種刑責?又放貸公司經查其所登記可從事業務項目中,並無登記可從事融資,放貸之業務。唯一勉強可以有所關聯的是租賃業務,個人認知是:即便如此,應也不能不將商品交付與借貸人。而融資,放貸之類業務,應屬特許項目,非一般租賃或是自稱融資公司之公司,即可從事之業務。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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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購買冷氣4台,廠商說要先安裝管槽,卻一直給理由拖延,最後還說冷氣會一起裝好,拖了一個月甚麼都沒做!要求退費也同意,卻拖延一直不還款,最後竟然不再聯繫.我做以下處理:1.警局報案:轉交地檢署處理.2.存證信函:不收3.消保會申訴:建議調解,無結果4.起訴民事法庭: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被告不理,最後拿到債權憑證.5.地檢署:不處分.不是詐欺行為!因為被告說要還錢!沒有躲藏!有給真實身分及帳戶!屬民事法庭.6.起訴民事法庭:撤銷詐害債權的行為,被告出席調解,但不履行調解內容(未還款).我不解的是,被告明明拿了錢,不去安裝冷氣,也不還款!他雖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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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個人在外的二代夾物機場中,有承租一台二代夾物機給親人經營,但在10/11日在攝影機中發覺有前來消費的顧客,擅自開啟個人所承租的機器中的投幣/設定鎖具,疑似串改機器中的設定獲取不當利益,請問消費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麻煩您給予相關訊息以供參考謝謝您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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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的定義是使他人難以或無法回復的重大傷害。可是如果該行為結果已經致死要怎麼去判定是重傷致死還是輕傷致死?如果是依行為人主觀故意是重傷還是輕傷判斷,故意重傷應該對於被害人可能因此致死有預見可能性,這樣又會變得跟殺人既遂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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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任職某社區委員會自聘總幹事108年1月於某群組內看到徵人資訊,至該社區應徵,面試是現任主委稱B女))隔天上班,後於委員會例會中決議個人薪資上班時間等勞動條件後公告.期間有住戶(稱A女)投遞替黑函指出我不適任,並且不斷的人身攻擊.後因為新主委上任,有住戶詢問主委名字,該住戶因聽反對派對該新主委的批評因此對此新任主委有偏見,某天隨口詢問鄰居(剛好是新主委的老公)後來就變成我說他壞話然後開始封鎖我並告知各委員我的不是,甚至還兩夫妻於該棟門前連同B女,要我用電話跟住戶對質,期間我覺得委屈眼光含著淚,後來B女告訴我,離職吧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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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因故遭訂票系統封鎖,而無法使用自己身分證字號訂購火車票,心生一計利用身分證字號產生機以他人身分證字號成功訂票,嗣後遭發見而依法起訴,法院判決為:「某甲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鐵路法第65條2項,一行為觸犯數法條,從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本件是否可依法條競合,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優先適用鐵路法使行為人受較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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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路成立一個交換買賣社團,社規有明寫,若交易上有法律問題請自行承擔,如社團成員違反法律上規範事務,乃屬個人行為,非本社團立場,特此聲明!請問如果有人從中賣假貨,我是創辦人我會有犯罪行為嗎?或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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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政府機關輔導之都更訓練相關簡報資料,有些業者提供未依相關法規(如各地方政府之提列總表)計算之數據來源與參數,即在簡報列示"自主更新前期費用約土地面積*3-5萬元/坪",業者透過公眾平台散佈未有依據之數據,是否有觸及公平交易法所謂第14條聯合行為或第25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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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簽訂和解書,民法第738條有針對撤銷和解作出規定。有時候,和解書要求的行為具有連續性,例如:一方當事人日後都不能再做OOOO事情。除了民法738條所列之外,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在和解書加入「任一方日後行為違反和解書要求,另一方可以直接撤銷和解書,並要求違約方支付OOO違約金」類似文字嗎?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