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養父母以及養子女會需要。按照民法規定,養父母跟養子女間收養關係的終止,可能有以下的情形:
養父母以及養子女會需要。按照民法規定,養父母跟養子女間收養關係的終止,可能有以下的情形:
雙方同意終止
養父母與養子女可以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終止收養關係。如果是養子女未成年,即使雙方同意終止,也必須要經過法院的認可[1]。
養父母與養子女可以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終止收養關係。如果是養子女未成年,即使雙方同意終止,也必須要經過法院的認可[1]。
養子女向法院聲請終止
如果養父母死亡,養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2]。
如果養父母死亡,養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2]。
養父母、養子女其中一方向法院請求終止
當養父母、養子女其中一方,對另一方有虐待、侮辱、遺棄,甚至因為故意犯罪而被判刑2年以上(且沒有受到緩刑宣告),或者有其他原因而讓收養關係無法持續的話,受到傷害而無法維持這段收養關係的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關係[3]。
當養父母、養子女其中一方,對另一方有虐待、侮辱、遺棄,甚至因為故意犯罪而被判刑2年以上(且沒有受到緩刑宣告),或者有其他原因而讓收養關係無法持續的話,受到傷害而無法維持這段收養關係的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關係[3]。
在合意或者請求法院終止收養關係後,可以持終止收養書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4]。
註腳
- 民法第1080條第1、2項:「
I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II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 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 民法第1081條第1項:「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 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n.d.),《戶政業務申辦須知 終止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