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受到家庭暴力[1]的被害人,或者當被害人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被害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的情況時,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會需要這則聲請暫時保護令範本[2]。但請注意,緊急保護令只有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才可以聲請[3],被害人必須透過這些機關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受到家庭暴力時,前面所提到的被害人或與被害人相關的人,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向法院請求發暫時保護令,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免於再度受侵害[4]。
至於通常保護令的聲請,可以參考「家事聲請狀(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範本的來源
家事聲請狀(民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家事聲請狀(民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
註腳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
I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II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2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3項:「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