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消極不去執行職務,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導致人民受到損害[3];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此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受到損害[4]。
國家賠償請求書的內容
國家賠償的請求,應該以書面方式提出,內容大致上包括:請求權人的個人資料,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及證據,請求賠償的具體金額或是回復原狀的具體方式等[5]。
國家賠償的請求,應該以書面方式提出,內容大致上包括:請求權人的個人資料,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及證據,請求賠償的具體金額或是回復原狀的具體方式等[5]。
接下來,如果順利進入與機關協議階段,準備確認協議書的話,可以參閱「國家賠償協議書」。
註腳
- 國家賠償法第9條:「
I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II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III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IV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
I 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 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五、賠償義務機關。
六、年、月、日。
II 損害賠償之請求,不合前項所定程式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