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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8

老了不想麻煩小孩,想請其他住附近的親戚照顧我、幫我管財產,可以嗎?


年紀老了,老伴已經過世,孩子也都各自成家獨立不住附近,擔心以後失智沒有人照顧,希望如果頭腦不清楚了,由住附近跟我感情也最好的小妹照顧我、幫我管理財產,可以嗎?還是一定要小孩才可以?


可以透過「意定監護制度」[1],在意思能力還健全的時候,先詢問小妹的意願,小妹願意受委任成為監護人的話,經雙方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約定未來由小妹擔任監護人[2]。不過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必須本人和受任人一起到公證人那作成公證書,才會成立[3]。這樣未來本人失智、受監護宣告時,法院會尊重本人的意思,原則上由意定監護契約的受任人擔任監護人[4],也就是可以由最了解狀況的小妹擔任監護人,不一定要是兒女。
附帶一提,意定監護的受任人也不一定要是親屬,摯友、沒有婚姻關係的伴侶,透過意定監護的流程,也比較容易成為監護人。

 

意定監護的目的、內容及效力等,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吳育芬(2020),《意定監護制度——有一天我老了、病了,誰來照顧我?自己來選監護人》。

 

然而,意定監護契約必須要在本人意思能力健全的時候訂立,如果失智之前沒有訂立,失智之後,就必須由法院依照關係人聲請作成監護宣告。誰來擔任監護人?就由法官審酌受監護人最佳利益選定,這就是所謂的法定監護制度[5]

註腳

  1.   民法第4編第4章第3節「成年人之意定監護」。
  2.   民法第1113條之2第1項:「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關於意定監護契約的範本,可以參考法律百科(2021),《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
  3.   民法第1113條之3:「
    I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II 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
    III 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4.   如果是有意定監護契約的情況下,要聲請監護宣告,可以參考這份範本:法律百科(2021),《家事聲請狀(聲請監護宣告——有意定監護契約時)》。
  5.   民法第14條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監護宣告的內容,可以進一步參閱: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聲請狀的範本,可以進一步參閱:法律百科(2021),《家事聲請狀(聲請監護宣告)》。

失智後別人幫管理財產,這叫「監護宣告」

修法後,可以自己決定監護人,這叫「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辦理要找公證人辦理:

  1. 意定監護契約,自行提出或是公證人協助
  2. 本人與受任人親自辦理公證
  3.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意定監護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