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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祖父過世,只留債務,無任何財產,祖母加父輩繼承人共8位,是否需全數辦理拋棄繼承,可否由其中四位繼承人

匿名(一般會員) 家庭‧父母子女繼承 2021-10-25 07:32

祖父過世,只留債務,無任何財產,祖母加父輩繼承人共8位,是否需全數辦理拋棄繼承,可否只有其中四位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另外四位不辦理拋棄,如可,已辦理拋棄繼承的父輩繼承人,其孫輩繼產人需辦理拋棄繼承嗎?


只有其中4位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

不太確定提問人說8位繼承人中只有4位繼承人辦理、另外4位不辦理,實際情形是怎麼進行的。大概設想了兩種不同的情形,說明各自會發生的結果。

由未拋棄繼承的4人繼承

8位繼承人是配偶和子女,都同樣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1],沒有拋棄繼承前,由8人平均繼承[2]。如果8位繼承人中只有4個人在知道繼承時起3個月內,用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3];剩下的4個人沒有在時間內表明他們要拋棄繼承的話,就會由剩下的4位繼承人平均繼承死者的遺產與債務[4],每人1/4。

8人都有出具書面,只是由部分繼承人辦理

但如果是另外一種情形,其實8位繼承人都想要拋棄繼承,也都有填寫好聲明拋棄繼承的書狀,只是委由其中1人或部分繼承人把書狀、死者與繼承人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文件整理好、寄送到法院,這樣雖然是部分繼承人辦理手續,其實是配偶和子女全體都有出具書面向法院表示要拋棄繼承的話,在書面文件送到法院的時候,8人就算是拋棄繼承生效了。

孫輩會不會繼承、要不要辦理拋棄繼承?
子輩僅部分拋棄繼承,孫輩不會繼承

如果配偶和子輩8人中只有4位拋棄繼承,就會由剩下沒拋棄的4位繼承全部的遺產與債務[5],也就是這次祖父死亡不會輪到孫輩的任何一位繼承,所以即使是已辦理拋棄繼承子輩的孩子(孫輩),也不用去辦拋棄繼承。

子輩全部拋棄繼承,則由孫輩繼承

但如果子輩是全部都拋棄繼承了,依照法律規定,就會由孫輩繼承[6]。以此類推,只要是死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不論是子輩、孫輩、曾孫輩、玄孫輩等等,當上一輩全部都拋棄繼承,就由下一輩繼承。因此如果孫輩不想繼承的話,當子輩全部都拋棄繼承,孫輩也要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如果孫輩中有還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7],就要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為表示拋棄繼承,或同意拋棄繼承[8]

附帶一提,當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都拋棄繼承,就會依序由第二順位的父母、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以及第四順位的祖父母繼承[9]。後順位的繼承人不想繼承的話,也要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開始起算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10]

 

延伸閱讀:
1. 蕭慧宜(2022),《什麼時候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知悉時點三個月內》。
2. 林言丞(2022),《法定繼承人的順序與應繼分?沒有法定繼承人怎麼辦?》。
3. 林意紋(2022),《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誰有資格繼承?法定繼承人的順位是什麼?什麼是應繼分?》。
4. 法律百科(2022),《S4EP07︱法科劇場之繼承人生:法律怎麼規定繼承問題?》。
5. 法律百科(2020),《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註腳

  1.   民法第1138條第1款:「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2.   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4條第1款:「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3.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
    I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II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4.   民法第1176條第1、4項:「
    I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IV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5.   民法第1176條第1項。
  6.   民法第1176條第5項:「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7.   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8.   民法第13條:「
    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II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民法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9.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76條第6項:「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10.   民法第1176條第7項:「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