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紀老了,老伴已經過世,孩子也都各自成家獨立不住附近,擔心以後失智沒有人照顧,希望如果頭腦不清楚了,由住附近跟我感情也最好的小妹照顧我、幫我管理財產,可以嗎?還是一定要小孩才可以?
可以透過「意定監護制度」[1],在意思能力還健全的時候,先詢問小妹的意願,小妹願意受委任成為監護人的話,經雙方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約定未來由小妹擔任監護人[2]。不過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必須本人和受任人一起到公證人那作成公證書,才會成立[3]。這樣未來本人失智、受監護宣告時,法院會尊重本人的意思,原則上由意定監護契約的受任人擔任監護人[4],也就是可以由最了解狀況的小妹擔任監護人,不一定要是兒女。 附帶一提,意定監護的受任人也不一定要是親屬,摯友、沒有婚姻關係的伴侶,透過意定監護的流程,也比較容易成為監護人。
意定監護的目的、內容及效力等,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吳育芬(2020),《意定監護制度——有一天我老了、病了,誰來照顧我?自己來選監護人》。
然而,意定監護契約必須要在本人意思能力健全的時候訂立,如果失智之前沒有訂立,失智之後,就必須由法院依照關係人聲請作成監護宣告。誰來擔任監護人?就由法官審酌受監護人最佳利益選定,這就是所謂的法定監護制度[5]。
註腳
失智後別人幫管理財產,這叫「監護宣告」
修法後,可以自己決定監護人,這叫「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辦理要找公證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