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委會勞保 3字第 1010022956 號函的要旨:「勞工出勤工作後,雇主如未提供餐食,勞工為維持接續工作上之體力,為 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外出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1]。
所以公司要是有提供免費午餐團膳,而自行出去用餐的路途發生車禍的話應該不算職業災害。
回覆LU0002342:
哩賀,感謝妳提供的3個問題參與討論,依序回覆如下:
1.查勞委會78年3月13日台78勞安三字第04261號函釋:「雇主既提供用膳設施,則勞工自行外出用膳,『係屬私人行為』,其所發生之災害,自不屬職業災害」。所以應該就不算必要的用餐而是係屬私人行為。
2.這裡要先說明的是用餐時間不一定等於休息時間,依照各行業的特性不同,用餐時間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者皆有,而若是休息時間則不能強制規定員工一定要待在公司用餐,否則極可能變成妳所說的屬工作時間。
3.勞基法及勞保條例的確因為立法目的的不同而有差異[2],所以也就有可能產生妳說的兩邊認定的標準不同,產生一邊成立一邊沒有的情形。
以上說明希望能有稍微幫妳解惑一些‧★,:*:‧\( ̄▽ ̄)/‧:*‧°★*
註腳
想進一步請教您3點,麻煩您了!
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17有說:「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08&flno=17
公司有提供午餐,但沒有強制一定要在公司內用餐, 這時員工是否可以自由選擇外出吃飯,這時候是否就會認定是必要的用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