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快退休的人卻逼迫我離職

匿名(進階會員)
2022-12-15 09:39

你好,我是在一家文具工廠上班已經23多了,可是最近我們部門主管一直找我,想逼迫我離職,要不然就說我不想跟白痴笨蛋說話,也說我講話出來是謊話等等,我已經忍受他好幾個月了,我只是一名作業員而不是他的助理,做不好就一直唸唸不停,這樣我可以告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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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
以下僅就您的問題,列出相關的法律規定及本站現有的參考資料,希望這些知識能幫助到您。不過,若您已有實際個案需求,建議諮詢勞動部的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或尋求專業律師的個案協助。

相關行為涉及的法律規定

提問者提到近來一直被主管說不想跟白痴笨蛋說話、提問者講話是謊話、甚至逼迫離職等行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職場霸凌

如果在工作場所中,主管藉由職務優勢濫用權力,對勞工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勞工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等精神上或身體上的受傷,進而折損他的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甚至危及生命,可能會被認為是一種職場霸凌[2]
然而,是否屬於職場霸凌仍必須個案認定,無法一概而論。

公然侮辱

至於主管罵人白痴笨蛋的行為,一般來說,罵別人白痴[3]、笨蛋[4]並不是特別指涉智商的具體數字,多會被認為有貶低、嘲笑別人不聰明的意思,而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5]

關於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6]的差異,可以參考:王琮儀(2021),《若講朋友的壞話,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除了訴訟以外,還可以怎麼做?

就像前面說的,如果對方用言語侮辱的方式,可能會涉及公然侮辱罪,被害人可以向檢警提告來追究行為人的刑責;除此之外,違法行為也可能構成民事的侵權行為,行為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7]。但除了去法院提告打官司外,也可以嘗試在單位內部採取下列作法,或至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尋求協助、理性溝通

可以向同事尋求建議與支持,或是請同事誠實的評估自己的為人與工作表現,思考自身有無缺失,找出問題點。也可以與加害者理性溝通,表達自身感受。

盡可能蒐集證據

保障自己權益的難處,有時就在於缺乏明確的證據,尤其進入訴訟,每項主張都講求證據證明,所以蒐集相關的證據非常重要,例如工作上往來的對話紀錄、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或曾經有因此反應、申訴或心理諮商、就醫治療等紀錄,要盡可能蒐集、妥善留存相關證據,有留下證據,將來才有機會成功地為自己發聲。
為了證明自己遭職場霸凌而錄音蒐證,如果是錄下非隱私性的對話(例如在多人參與的會議上遭到言語霸凌,而用手機錄音),法院實務認為是合法的、證據可以用在法庭上證明對方的言行[8]。同時,如果在有多數人活動、出入的廠區、辦公室等公共空間錄音,也較不會有刑法妨害秘密罪[9]的問題。

提出申訴

如果擔心向自己直屬主管申訴,不會受到重視、有效處理的話,可以改向專責單位(通常為人資或職安衛生單位)申訴。如果職場霸凌的情形仍持續,也可以進一步向外部的政府單位求助,例如撥打勞動部的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利用勞動部或各縣市政府民意信箱等方式提出申訴。

關於面對職場霸凌,有哪些訴訟以外的方式,可以參考:侯嘉偉(2022),《遇到職場霸凌,除了訴訟,還可以怎麼作?》。

法律諮詢管道

法律百科是共享知識的平臺,並未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及法律服務媒合。如果真的涉及到個案,勞資糾紛除了可以撥打1955以外,也可以另外諮詢專業律師,法律諮詢的管道,建議您參考問答:《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當中列出的法律諮詢資源、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所提供的管道。


延伸閱讀:
1. 侯嘉偉(2022),《什麼是職場霸凌?遇到職場霸凌可以怎麼作?》、
2. 侯嘉偉(2022),《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3. 法律百科(2021),《請問鄰居到雜貨店跟雜貨店老闆指名道姓說我們家全家都是(白痴)而且不指一次 請問我們可以告她公然侮辱嗎》、
4. 法律百科(2021),《S3EP11︱一個幹字值多少?如何避免妨害名譽地雷?》。

註腳

  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2021),《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職場霸凌』,乃意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前言:「勞工於職場上遭受主管或同事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優勢予以不當之對待,或遭受顧客、服務對象、其他相關人士之肢體攻擊、言語侮辱、恐嚇、威脅等霸凌或暴力事件,致發生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甚而危及性命等。」
  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767號刑事判決:「甲○○於民國109年7月27日上午9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市東區明湖路608巷口時,因故與騎乘519-GKY號重型機車之乙○○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可見聞之巷口,向乙○○辱罵『跟白癡一樣,幹』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32號刑事判決:「甲○○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某時,在上開公司辦公室內,因公司業務與乙○○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乙○○公然辱罵:『你就應該吃屎』、『fuck you』『愚昧就是愚昧』、『笨蛋就是笨蛋』等語,足以貶損乙○○之名譽。」
  5.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6.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7.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8.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81號民事判決:「談話錄音內容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考量,自應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裁判要旨參照)。而上開錄音並非隱私性之對話,上訴人亦無誘導辛○○陳述,上訴人因自認遭同事排擠為保全自身而就其與同事間之交往言談進行錄音,其手段方法尚難謂有過當,並為上訴人保全其所主張侵害事實之有利證據,自仍應承認上開錄音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辛○○所辯,並非可採。」
  9.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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