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只討論從事商業性服務的船舶;漁船、海巡艦艇、軍艦、公務用船等,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船員法第3條:「
I 下列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
三、漁船。
II 前項各款外專用於公務用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船員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但書:「
I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用人不得預告終止僱傭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船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III ……但雇用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或船舶沈沒、失蹤或已完全失去安全航行之能力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