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是一種假別,因應依據法律不同而有不同規範。
一、勞工(勞動基準法[1]、勞工請假規則[2])
請假事由: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 給假日數: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3][4][5] 薪酬給付: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二、公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6]、公務人員請假規則[7])
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 給假日數:每年准給七日。[8] 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分按日扣除俸(薪)給。
三、政府機關聘僱人員(公務員服務法[9]、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10])
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 給假日數:每年准給七日。[11] 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分按日扣除報酬。[12]
四、專任教師(教師法[13]、教師請假規則[14])
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 給假日數:每學年准給七日。[15] 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分按日扣除薪給。
延伸閱讀: 黃蓮瑛、黃彥倫(2019),《勞工領基本工資,請事假可否扣薪?》。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