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

事假是一種假別,因應依據法律不同而有不同規範。

一、勞工勞動基準法[1]、勞工請假規則[2]

請假事由: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
給假日數: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3][4][5]
薪酬給付: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二、公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6]、公務人員請假規則[7]

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
給假日數:每年准給七日。[8]
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分日扣除俸(薪)給。

三、政府機關聘僱人員(公務員服務法[9]、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10]

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
給假日數:每年准給七日。[11]
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分按日扣除報酬。[12]

四、專任教師(教師法[13]、教師請假規則[14]

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
給假日數:每學年准給七日。[15]
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分按日扣除薪給。

 

延伸閱讀:
黃蓮瑛、黃彥倫(2019),《勞工領基本工資,請事假可否扣薪?》。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3.   勞工只要到職,在當年度就擁有14日的事假額度,並不會因為年度中途到職而依比例遞減。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台勞動字第0962號函(1987/9/8)
  4.   連續請事假的期間,如果遇到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都不算在14日事假額度內,且工資照給。參見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1985/4/ 2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19211號函(1993/4/19)
  5.   此處請假日數額度,皆是指事假與家庭照顧假合計日數,以下同。
  6.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3項、第4項:
    「III 公務員因事、照顧家庭成員、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IV 前三項公務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外,其餘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者,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7.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8.   公務人員任職未滿一年的事假額度,會依在職月數比例給假。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則以一日計(參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2項)。
  9.   同註腳6。
  10.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11.   政府機關聘僱人員任職未滿一年的事假額度,會依聘僱月數比率給假。依比率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則以一日計(參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2項)。
  1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3項:「請假逾第一項規定者,均按日扣除其報酬。」
  13.   教師法第35條
    「I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規定請假;其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II 前項教師請假之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4.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15.   教師任職未滿一學年的事假額度,會依在職月數比例給假。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則以一日計(參見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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