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案件能夠密集、順利審理,在正式審判程序(即審判期日)開始前,合議庭的受命法官可以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處理以下事項[1]:
1. 確認起訴效力所及範圍,以及是否應變更檢察官所援引適用的法條。
2. 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於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否認罪,以及決定案件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3. 整理案件及證據的重要爭點(包含事實爭點、法律爭點)。
4. 確認各方對於證據能力的意見,例如當事人是否同意使用傳聞證據[2]。
5. 告知當事人可以聲請證據調查。
6. 確認證據調查的範圍、順序及方法。
7. 命令當事人提出證物或可以作為證據的文書。
8. 其他與審判相關的事項。
此外,法院可以調取或要求提出證物[3],並針對必要事項請求相關機關報告[4],或要求進行鑑定及通譯[5]。若得知證人無法在審判期日到庭,法院也可以在準備程序先行訊問證人[6]。
需要注意的是,準備程序庭還不會對案件作實體的審理。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