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 告訴乃論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指必須由有告訴權人在法定期間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
例如普通傷害罪,若被打的人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即使知道這件事也無法起訴打人的人,既然欠缺檢察官起訴,法院自然無法審判。
相反的,「非告訴乃論」是指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偵查、起訴,法院也有權審判的罪。而刑法中大多數罪名都是非告訴乃論。
需告訴乃論之法條:
刑法分則中告訴乃論之罪
妨害性自主罪章
第227條準強制性交與準強制猥褻罪(僅限未滿18歲之人犯此罪)。
傷害罪章
第227條準強制性交與準強制猥褻罪(僅限對配偶間犯此罪)。
妨害風化罪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
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妨害自由罪章
第306條入侵住居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
妨害秘密罪章
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第318條洩漏職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第318條之1洩漏電腦取得秘密罪。
第318條之2刑法第316條至第318條之罪加重。
第320條普通竊盜、
竊佔罪(僅限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
親等X內血親、三
親等X內
姻親之間)
。
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僅限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
親等X內血親、三
親等X內姻親之間)
。
第323條
竊取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之罪(僅限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
親等X內血親、三
親等X內姻親之間)
。
毀器損壞罪章
第355條間接毀損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第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其他
廣義刑法中告訴乃論之罪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第28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條之1、第92條、第93條、第95條、第96條、第96條之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0條、第55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60條第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