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必須由有告訴權人[1]在法定期間[2]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 例如普通傷害罪[3],若被打的人沒有提出告訴[4],檢察官即使知道這件事也無法起訴打人的人,既然欠缺檢察官起訴,法院自然無法審判。
相反的,「非告訴乃論」是指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偵查、起訴,法院也有權審判的罪。而刑法中大多數罪名都是非告訴乃論。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