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三權

圖1 勞動三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勞動三權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勞動三權,分別是「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是保障勞工在集體勞資關係中的權利

勞動三權意涵
團結權,指勞工享有組織或加入工會的權利。由於個別勞工與雇主之間有明顯的不對等關係,因此,保障勞工透過組織結社的方式形成集體力量,才能擁有與雇主對等的關係。
協商權,指工會享有就工作條件與勞資關係事項與雇主協商的權利。形成集體力量後,應賦予工會進一步與雇主談判的權利,進而議定協約,才能實質影響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實現保障勞工權益的目的。
爭議權,指協商不成時,工會享有發動爭議行為(例如:罷工)的權利。即使擁有團結權及協商權,雇主仍可拒絕與工會談判而不受到任何損失;因此,必須保障工會具有合法採取爭議行為的權利,才能真正對雇主形成壓力,達到協商地位的平等。
勞動三權在法律上的體現
在臺灣,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的法令分別是《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三者又被稱為「集體勞動三法」,或簡稱「勞動三法」,屬於集體勞動法範疇。
相對於個別勞動法(如勞動基準法等)是規範個別勞工與雇主之間的關係,集體勞動法是規範勞工團體與雇主或雇主團體之間的關係,在集體勞資關係中扮演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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