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義務,以確保勞工退休後的生活無虞。

退休又可以分為自請退休[1]強制退休[2]兩種類型,實務見解[3]認為只要勞工符合其中一種退休要件,雇主在契約終止時即應給付勞工退休金。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   勞動基準法第54條:「
    I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II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3.   自請退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資2字第0010782號函(2000/3/21)參照;
    強制退休: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298989號函(1985/5/28)、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886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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