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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塊品牌推出的大滑板,購買後因為很喜歡那個形狀,自己3D建模想作出迷你手掌大小的尺寸,然後貼上原本大塊滑板的的圖案,當成鑰匙圈,只有自己使用沒有販售行為,請問這樣有觸法疑慮嗎?謝謝!p.s此想法是看到網友有把郵局的包裹箱,使用其圖案樣式製作成花盆,且網友有販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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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刑法31條第1項沒有擬制間接正犯嗎?課本上的例子是甲操控乙在法律上作偽證,乙成立偽證罪的正犯,但甲只能成立偽證罪的幫助犯,卻不是間接正犯。我去查過間接正犯及幫助犯的定義,間接正犯要立於優勢地位才可成立。幫助犯是透過物理、心理的方式去協助行為人達成犯罪行為。在查資料的過程中看到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365其最後一段有提到己手犯的否認,但無細述。不好意思,我還是剛學習刑法的入門小白,如有問錯的地方,還麻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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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準中止犯」的要件中,有一個「盡真摯性努力」。請問除了打電話叫救護車這種情形外,還有什麼情形是屬於行為人已盡真摯性努力的?二、如題目「甲欲殺乙,但於乙被刺傷流血後,心生悔意而不欲其死亡,但因怕被抓而打電話給朋友丙請他來現場,而於丙未到現場前甲就離開現場。此時路過的丁看到受傷倒地的乙,就急忙將乙載至醫院而保其性命。」請問甲這樣「打電話給朋友,又在朋友未到現場前就離開」的行為算「已盡真摯性努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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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我今天身上配戴的飾物、配件、配備被別人當面搶走又或趁我不注意時拿走以及行車記錄器、攝影器材、錄音設備被對方搶走或趁我不注意時拿走,想做滅證或其他不當行為請問該算搶奪還是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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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法規中第87-2其構成要件為何?1.若是連署書中連署對象尚非候選人,為其對不特定對象要求連署,其中若無對價關係,或是有僱傭關係有所對價。又其對價關係之對象係指何者對何者?2.此部份若是涉及官方之連署站跟自然人之行為(要求請不特定對象)簽立連署書,其實質行為應屬相同,但相關法令於認定之標準似乎有所不同;對此部可有判例或是解釋可以依循?感謝先進能對此部提供意見與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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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事業規劃的一塊是想做空間出租,例如:拍攝(供網拍或直播)、教學空間等,請問如果向房東承租後再做這些行為也屬二房東行為嗎?如果事先徵求房東同意,是否就是合法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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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去麥當勞點餐,發現吸管箱上面貼著我快要退休的貼紙。昨天再去麥當勞的時候,發現吸管箱表示我已經退休了。請問現在還可以使用塑膠吸管嗎?管理吸管的法令依據是什麼?製造塑膠吸管的人、提供塑膠吸管的人,或者使用塑膠吸管的人,這三種人會被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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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親要如何贈與給未成年子女,因贈與為須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又「禁止自己代理」。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也許可用「純獲法律上利益」處理,那無行為能力人又該如何??「自我代理」的禁止,不是應該是保障本人權力嗎?這樣會不會有限制過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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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民宿老闆,民宿中有唯一旅客乙。一日甲心肌梗塞送往急診,恰巧乙看到整個過程,乙隨即喬裝成老闆,微幅調高房價,開始迎接之後的客人。甲出院後,乙將過程中之收入交還給甲,然而調高售價之邊際效益自行保留。乙雖於其中得利,卻不損失甲原有之利益,不全然符合不當得利要件。請問甲是否可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認為乙為不法管理,並請求其返還額外之收入?抑或乙可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主張其無因管理行為係為保護甲之財產而免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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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於園遊會擺攤時,販賣以知名動畫電影公司「正版授權」之造型模具製成餅乾、吐司、蛋糕等甜點,是否涉及著作權與商標權侵害?於網路檢索的過程中亦發現相關新聞:「雞蛋糕拚有型侵權卡通模具恐挨告」,文中提及:「若模具未經代理商授權,要是認定有侵權行為,業者恐怕會挨告。」但若以原公司「自身正版授權」之模具所製成之產品,進行販賣或發放的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散布」或涉及商標侵權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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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是為讓員工能處理親人後事、恢復心情,但是勞動基準法好像沒有請假細節,是否有其它勞動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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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請假的其他細節,則交由「勞工請假規則」來處理,第三條詳細說明了日數以及工資應該照給。更詳細的整理、以及是否可以拆開請、遭到拒絕該怎麼辦等說明,請見謝宜霓(2019),《喪假應該怎麼請》。註腳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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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甲(以下簡稱甲)與非鄰居乙(以下簡稱乙)有糾紛,乙在近兩到三個月,時常來甲家大罵、踹鐵門、踹車,以上情況在白天,甚至半夜都曾發生,這些行為所衍伸的噪音問題,嚴重影響到周遭住戶的安寧。期間也曾請警察來處理,若是半夜,警察會先將人帶離現場,但若是白天,他們則表示只能勸離。過程中,除了甲以外,沒有人的資產受到實際損害,不過除了擾人的噪音問題,同樣困擾的是,乙來鬧的時候,甲從未出面。根據以上敘述,幾個問題請教: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點「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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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槍要殺乙,但卻沒射到乙而是射到旁邊的丙,這時對丙應該只能討論殺人罪的過失既遂犯。1.如果丙沒有死。甲有對乙之殺人故意,但僅產生了丙受傷之結果,是否論以過失傷害罪?2.如果丙送到醫院之後原本可以救活,但因醫療疏失仍然死亡。雖然結果發生,但中間介入了醫療疏失行為,所以阻斷了甲的行為與丙死亡的結果之間的客觀歸責,所以應該僅能檢討是否成立殺人未遂犯,但因甲是打擊錯誤所以主觀應為過失,這樣甲客觀僅該當未遂,而主觀為過失的情況下怎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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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販賣不含藥物的止癢貼片算是販賣醫療器材嗎?因買太多用不完,故想出售給需要的人,卻被檢舉,今日收到衛生局涉疑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的通知,該通知有我販賣平台的帳號、網址及網頁下載日期,請我對於網路上賣此產品的行為陳述意見並代表發言和補充說明,請問衛生局會對我在網路賣此產品的行為裁罰嗎?收到不能賣此產品的通知該如何陳述意見及刊登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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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遭遇職災除可向其雇主(派遣公司)請求補償,也可以向要派公司請求。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派遣勞工遇到職災,該向哪個雇主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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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您的提問。 特休的意義與規範法律依據︰勞基法第38條明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時日,僱用人應該給予特休。幾點說明(包括問題回覆)︰特休應該要給,因可歸責於僱用人而不給的話,受僱人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另外發給工資。(同條第四項)特休的日子,由勞工自行安排,例外需要雙方協商。(同條第二項)婚、病假(排除市假)法律依據︰勞基法第43條明定,勞工有婚、喪、病等重大事由,得請假。幾點說明︰請假及事由經勞工表示者,雇主無否准權。此些假,通常需要給付薪資(請參閱勞工請假規則)。事假︰法律依據︰勞工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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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母親之前退休後因為閒不下來,所以又跑去餐飲業做了一天四個小時的計時人員,這兩天因為工作上出了一些意外受傷需要住院開刀治療,這時才知道公司除了團體保險之外沒有另外做其他的保險,或是保障,可是我剛剛在網路上查詢後有留意到好像雇主需要強制替員工加保職災保險?如果查核屬實的話,公司需要額外補償或是罰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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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看護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付錢的雇主應該有權利決定怎麼休假吧?身邊有朋友是完全不給假的,我已經讓她每個月休1天了,她還嫌不夠,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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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4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生效」,施行後,希望職場中「禁止年齡歧視」能被落實。1.雇主可以在徵人時限制招募18~45的人嗎?2.有哪些事情項,雇主可以對不同年齡者給予不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