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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房子如今正在交易中,近日買方提供一影片為:東森財經台-台灣大代誌節目,其中有訪問我家房屋前租客及鄰居之片段,其中受訪之鄰居告知記者說:那間屋子很逮康、屋主自己都不敢住、屋主有請問神明說此屋不宜居住。。。。等不實言論,致使買方心生恐懼有意取消交易,但據我查詢此影片應為2-4年前製播,如此我還能控告該電視台及該鄰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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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多年前向鄰居承租了目前在住的房子,一開始我們並不知道這間房子的產權這麼複雜,只知道有3個人共同持有,但是我們租金都是固定給其中一位,收租那位說會分配給另外兩位產權人,就這樣我們租了多年,直到今年其中一位持有人說他已經標下其中一位的產權,但是從去年都未收到我們的租金,要求我們從他買下產權的那個月份補足租金,另外我們也必須每個月給他租金,也就是說我們必須給原本的收租人租金3000之外,還必須再給買下產權的人租金5000,就是一個月要給兩個人不同的租金也必須補足從買下產權那個月份起開始的租金這樣的事情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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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以專案工作人員身分工作,上司會要求員工超過下班時間依舊要回電,且內容並非公事而是發牢騷1至2小時以上,想請問是否有法律途徑提供救助或是警告之類的,或是在學校工作是應該查詢學校是否有職業救助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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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在診所上班,掛名院長常觸碰肩膀,捏肩拍背,摸頭髮,有2次是摸手長達3秒有,經院方查實確實有摸髮,碰觸身體行為,最關鍵摸手卻被加害人擋住,意圖明顯。院方提私下和解,我開的條件,1.寫悔過書,2並告知加害者老婆,3精神賠償,事過已5個月。依上描述,精神賠償金額應該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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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立法院2018年11月9日三讀通過的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條文說明也就是說,雇主對求職者的徵才的公告,或是實際僱用員工的時候,經常性薪資(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果沒有到達每個月4萬元的話,就應該要把金額公開出來,或是起碼要告訴求職者與實際受僱員工一定的薪資範圍,而不能只是含糊地說「面議」。違反效果雇主如果違反以上公開揭示或告知經常性薪資的義務時,依據2018年11月9日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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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開車在路上被撞,我人沒有受傷但車子有多處地方損壞,而對方因車輛失控先是撞上路旁兩處柵欄後再撞上我所以受了一點傷,因為當時我家人正在醫院等著要動手術,所以我就提出不要報警私下各自處理的方式當時對方的女兒也同意我的提議,於是我就先行離開現場,之後我離開約一小時左右警察就打電話告知我馬上返回派出所作筆錄,當天我也作完筆錄離開,但因為對方答應了又反悔報警而導致我太太無法動手術,我就以對方不受信諾要求賠償我的車損,現在對方不但不賠償還要告我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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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雇主固然得因為「業務緊縮」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或資遣,然而,現行勞動法制並無「業務緊縮」的定義性規範,因此,實務上常因為如此而衍生勞資糾紛,簡要分析如下:一、何謂「業務緊縮」依據歷年最高法院的看法認為,業務緊縮必須事業單位有相當時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有明顯遞減,換句話說,指的是整體業務有範圍縮小而言 。而且,業務性質變更或只有部分歇業,但仍然有其他類似性質的部門正常營運,甚至是有業務量增加的情況,就不一定符合本款所稱的業務緊縮 。另外,虧損不等同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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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要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的話,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因為公務員不法的侵害行為,另一種則是因為公有公共設施的瑕疵。第一種:公務員不法的侵害行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如果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致生損害,國家應對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種:公共設施的瑕疵除公務員的不法侵害行為可能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外,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如果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造成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國家也應對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更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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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不簽保密協定,原則上不屬於雇主得任意資遣勞工的事由,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除了有「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改組或轉讓,未經留用。」的情形外,不可以任意資遣勞工。然而,實務上有雇主可能誤用「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條款,對所屬勞工啟動資遣程序。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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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地上權基本法律概念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過去民法物權編中,地上權只有一種,2000年2月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物權編,為了物盡其用,將地上權分為「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兩種。「地上權住宅」有什麼優缺點?優點是很明顯的:自己沒有土地,藉著地上權的作用,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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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是一個鼓勵法律普及的平台。由於這個題目略為複雜,這裡僅針對「為何胎兒有權利能力」稍作說明:民法所謂的「遺產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且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喪失繼承權事由」,才可以享有繼承資格。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所以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因此具備繼承資格。本題回答僅供參考,如果是學校作業,建議您可以直接向老師討論,應該可以激發更多思考。延伸閱讀:林意紋(2018),《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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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問題可能涉及「不作為犯」:但至於是否成罪,則必須要視具體況論斷,不能一概而論。法律上的不作為犯,可以區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及「不純正不作為犯」兩種。二、不作為犯的種類:(一)所謂「純正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才能實現法律上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例如:刑法149條的聚眾不解散罪及同法第306條第2項的滯留不退去罪。(二)至於「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是指行為人對於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的結果,負有防止其發生的義務,但行人為卻怠於不作為,因此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此時行為人依法便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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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這個題目如果是學校作業,仍請您找老師指點更合適喔。您提問是「甲提起上訴,乙於第二審程序進行中經乙之同意,撤回起訴」,最接近的法條是民事訴訟法第459條。這裡要注意的是,雖然「訴之撤回,視同未起訴」:若於第一審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原告可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若於「終局判決」後始撤回起訴,原告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起訴;但是就程序而言,「第二審程序」撤回會造成第一審判決確定。判決確定後如果成為「終局判決」,甲自然會受到上開規定拘束,而不能復提起同一訴訟。這個題目似乎略有難度,建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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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號收到一張來自於3/29號的機車違停人行道罰單.原目的是領取郵局包裹.金額不大.繳掉是沒問題的.只是在收到這個罰單後.有了解到2024年3月以後已有修正法案不開放民眾檢舉.想了解.若是不開放民眾檢舉.卻依舊開放了.這屬於行政疏失.或可以以此法案的生效與否作評判呢?查了很多資料.資訊源較少.想問看看有沒有專業的人士可以為小弟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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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多年前向鄰居承租了目前在住的房子,一開始我們並不知道這間房子的產權這麼複雜,只知道有3個人共同持有,但是我們租金都是固定給其中一位,收租那位說會分配給另外兩位產權人,就這樣我們租了多年,直到今年其中一位持有人說他已經標下其中一位的產權,但是從去年都未收到我們的租金,要求我們從他買下產權的那個月份補足租金,另外我們也必須每個月給他租金,也就是說我們必須給原本的收租人租金3000之外,還必須再給買下產權的人租金5000,就是一個月要給兩個人不同的租金也必須補足從買下產權那個月份起開始的租金這樣的事情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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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保安緩刑管束2年,緩刑2年」:這是我朋友的傳票上寫的判決文,想請問一下大家這段話的意思是不是「有期徒刑6個月,但緩刑2年,所以只要在2年的觀察期下沒有在犯錯就不用執行6個月的刑期呢?」,另外同時要支付4萬元的罰金且必須支付。拜託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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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拍賣以往在買賣雙方皆同意取消訂單後便可申請取消訂單。現在新的取消公告為超過15天後不再受理向平台取消交易申請。露天明明在提倡預購訂單制,因此會有很多超過15天無法供貨需要取消訂單的情況,然後在買家、賣家都同意取消訂單的條件下露天還拒絕取消訂單,無法完成的訂單還強制向賣家收取手續費不退還,向客服反應後只會裝沒看到,我問A他一直答B,請問這是否牽涉刑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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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您的問題簡單的回應,其他專業事項還請洽私人律師。契約/條件是否有法律效力?原則上,契約僅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才需要用到書面為之。本案中,用email相互聯絡,亦生法律效力。 關於契約成立的要件,可參照百科文章︰〈契約就是白紙黑字嗎?法律上為什麼要區分「要物契約」、「諾成契約」、「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老闆可單方面修改薪資條件嗎(縮減)?契約中的事項,如要進行變更,均須雙方當事人再行合意,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本案中,老闆單方面修改薪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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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內容,還有離婚後對親權的影響親權的意義與具體內容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是一個概括的權利,在民法上稱為「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及義務」。意思是父母基於親權,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各種具體事項所做的行為。一般來說,內容會包括:身分上的照顧:指定居所、子女交還請求權、懲戒權、身分行為的同意權與法定代理權以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所要求的照顧(例如讓子女受國民教育)。財產上的照顧:財產法上的法定代理權,以及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限。離婚的時候,誰來負責行使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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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長子)不能繼承全部的遺產,因為阿姨、母親也享有繼承的權利:依民法規定,只要具有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都可以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此部分的額度稱為「應繼分」;而特留分,則是為了在「往生者的遺願」與「繼承人的權益」間取得平衡,即使遺囑載明「全部」給某位子女,其他子女仍可以至少主張應繼分的1/2。若遺產遭親人獨吞,該如何處理?首先可向國稅局查詢遺產資料,確認自己這邊的應繼分是多少,再就有短少的部分,向侵吞遺產的人提起「繼承回復請求訴訟」。附論:宜提防不肖法律人士若有律師故意提供錯誤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