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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人好:在疫情波及下,政府的各種管制措施,人民難免會對於憲法上基本權保障的意識愈強烈。在近幾個日子裡,時常聽到確診者居隔通知書遲遲晚收到,想就教若確診者還沒收到通知書前,但已被政府的「電子圍籬2.0」政策所監控,自主健康管理者為了避免手機與基地台進行註冊溝通,所以不敢外出,請問此時確診者似乎變相被限制在居隔空間,這時確診者能不能要求提審,以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呢?還是非得等居隔通知書這份行政處分書下來才可?電子圍籬2.0措施,這種行政行為只是事實行為嗎?以上,請各位法律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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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關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的問題。假設目前情況是這樣:正進行勞資爭議訴訟中,先前律師提的訴之聲明主要是:一、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二、自XX年XX月起,每月給付薪資25000元。聽律師說現在已經開過幾庭了,自己查了一下庭期跟庭類,一個月後還有一庭,是言詞辯論。這時我想變更及追加訴求(其實之前就有跟律師提過,但他沒回我,我怕時間過了就來不及了,所以先請教大家)把訴之聲明變成這樣:一、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不變)二、自XX年XX月起,每月給付薪資40000元。(從25000變為40000)三、自XX年XX月起,每月提撥勞工退休金6%至勞工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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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第一審的官司打到一半才聲請訴訟救助,行得通嗎?最近有跟律師提到聲請訴訟救助的問題,律師說訴訟救助一開始就要聲請,官司已經打到一半了,現在去聲請訴訟救助行不通,法院不會准的。查了一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照這樣來看沒有說官司打到一半不能申請啊!?故想請教一下大家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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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前幾的某個週五,接到據說是衛生局人員的電話,告知因為足跡與COVID-19確診者重疊,需要前往驗PCR,並且詢問姓名、電話、身分證字號與住址這幾項資訊。請問這類通知去採檢適合的做法,是打電話嗎?另外電話裡衛生局可以向民眾要求提供這麼多個人資料嗎?民眾怎麼確定對方不是詐騙集團所以可以一五一十告訴對方這些個人資料呢?事實查核這個網址的敘述,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6841,是可靠的嗎?另外也有聽到以手機簡訊方式通知民眾可以的話最好去採檢PCR的例子。請問手機簡訊通知有效力嗎?如果簡訊裡提到強制要去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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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接獲行政處分不服,提出理由申請覆查,覆查後接獲原行政機關之覆查決定書,再提起訴願書,但原行政機關又能依據訴願書再提出答辯,但並沒有規定訴願人是否能再依原行政機關之答辯書再提出答辯,而是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之後陳述意見就變成言詞辯論了。問題:為何提出訴願後原行政機關能再提答辯書,而訴願人僅能申請言詞辯論?雙方就書面陳述意見之權利是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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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在50幾年前和同族宗親購買A地,然而當時未辦理過戶登記,土地遭同宗族親轉售,新地主要求若要居住在原土地,須以市價將土地買回,否則將要求返還,想請問若能舉證當初購買土地之事實,即便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新地主是否能有權請求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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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無論是救濟還是任何行為都有規定年限一如行政程序法121二款"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那為何還要有行政程序法131條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呢上面的"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難道不算請求權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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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及輔助宣告之人請律師寫過並簽具同意書及錄影處分不動產,所以輔助人在賣房時,仲介仍要母受輔助宣告之人,簽該公司統一規格的授權書,內容包括簽約、用印、完稅、履約保證等買賣流程事宜,並說沒有簽是不能辦履約保證,出具當時簽具同意書仍無效嗎?或是有其他方式辦屢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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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服從之行政處分」係德國學者HansJ.Wolff提出之學理,指行政處分之作成之前須經相對人或關係人接受其義務始發生效力。請問此處分須與相對人承諾,行政機關始得做成處分其法律效力為何?其相關一般法律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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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間某香菸經銷商,因為縮編的關係故經銷權被取消,然而我是一名業務(公司有20名業務,有一半均為10以上老員工)原本領的薪資為底薪+查核獎金大概4.5-5萬,查核獎金是總公司發給但是薪資上是一起發給,但是因經銷被取消所以沒有了,而公司跟總公司有契約在取消經銷權後一年為限不得從事香菸買賣,可是公司想繼續營運但是薪資卻只能給2.8-3萬這樣根本不符合我生活開銷,這樣是不是符合更改薪資架構而勞工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請求遣散費,而公司有規避遣散費之嫌,但負責人是管理者所謂老闆的爸爸,可是管理者有開會承諾發與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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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前同事12/18結婚,並在11/19告知不克前往,我和友人合包總金額1200元請他人轉交,也只拿到一份喜餅,但在婚禮過後,12/26的時候在社群平台發文,影射我跟友人是婚禮蟑螂,原因是金額太少和跟她討要兩份喜餅,沒有訴諸事實給他人,造成我和友人一起被誤解,試問我可以怎麼提告?用甚麼罪名?可否成立?我不想要金額賠償,需要她公開道歉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