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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認為,委任仲介處理房屋一事,得以口頭約定,不需要以書面為必要︰一、爭點︰(一)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行為,都會是無效的嗎?(二)違反系爭〈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效果為何?二、爭點一︰效力規定與取締規定的區分?(一)民法第71條明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其中法律行為指得是債權(契約)行為、處分(物權)行為而言。強制規定指得是法條明定「.....,應....。」禁止規定則指「....,不得...。」(二)違反強制規定者,法律行為無效。但實務與學說將法規範中種種的禁止規定,劃分成1.效力規定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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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是一種假別,因應依據法律不同而有不同規範。一、勞工(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請假事由: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給假日數: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薪酬給付: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二、公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給假日數:每年准給七日。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分按日扣除俸(薪)給。三、政府機關聘僱人員(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給假日數:每年准給七日。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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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線界、長寬應依照土地登記簿為斷,縱使雙方當事人有所約定(約定使用範圍界線的契約)亦僅在契約當事人中發揮效力,不及於契約外之第三人。1.口頭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1)倘契約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或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民法第72條),有效。  (2)契約又稱為當事人間的法律,此表示契約具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但對於契約外之第三人則不生拘束力,此稱「債之相對性」。2.另土地之所有權依照土地登記簿,並不因雙方有為約定,即變更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之讓與,須經讓與合意與辦理登記,民法第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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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先簡單告訴大家結論:刑事上,如果買家網路下標的時間點並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一般不至於成立刑事犯罪喔。至於民事上,網路賣家面對遲延取貨造成自己運費損失的買家,通常最多只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說明如下:刑事責任刑法怎麼說?由於刑法對人民侵害程度甚大,沒有必要的話盡量不要動用到刑法來處罰人民,刑法禁止的行為多半會是比較嚴重的行為(像是剝奪行動自由或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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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個人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與其他資料相互比對組合中辨認出是特定某個人的資料,就會是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個人資料。對一般人來說,比較明顯好想像的會是姓名、身分證字號、指紋等。至於其他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明確列舉出來的: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也都會是個人資料;如果不屬於這些項目的話,就需要看每個具體特定是什麼情況,才能做判斷。更多的說明,請見本站:韓瑋倫(2019),《哪些資料是個人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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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勢性騷擾是指性騷擾的行為人,基於與被害人之間的不平等關係,利用權勢或機會對被害人性騷擾。權勢性騷擾的定義會因為適用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的權勢性騷擾,指雙方當事人之間有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的關係,負責指揮或監督的一方,利用權勢或機會,對被指揮或監督的另一方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權勢性騷擾,則指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類似的關係,負責監督、照護或指導的一方,利用權勢或機會,對被監督、照護、指導的另一方性騷擾。無論適用何種法律,「權勢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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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舞台車歌手,近日被她人拍攝影片上傳網路調侃,使留言者批評當事人,有夠低俗,低級至極,乾脆別穿了,等等字眼侮辱,請問可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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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委任的律師若擅自認諾對我方不利的事項,有損當事人的權益,當事人可以主張無效嗎或其他救濟方法嗎?事情是這樣委任的律師於言詞辯論庭的時候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擅自在法庭上答應對造應給付的金額可以扣除約六萬元事前沒有知會我事後也未告知我直到我要求看言詞辯論筆錄的時候才發現這件事我有問過律師但他說法含糊不清,也不太理會我的疑問且那一庭已經是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沒多久後就宣判了也因此第一審判決書出來我方應得金額平白無故減少約六萬元不知道這樣的情況,可以主張律師的聲明無效嗎?或是在上訴的時候針對這點聲明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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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車禍事故一事,未收到開偵察庭通知。臨時通知當事人要到庭,到庭後向檢察官說明未收到開偵察庭通知,被檢察官怒斥是當事人與辯護律師不知行政程序所造成,檢察官直接讓相關關係人陳述後,便讓相關關係人先行離開,當事人無法與相關關係人在偵查庭上當面對質外,並直接要當事人認罪,不給當事人說明事故當下情況也拒絕辯護律師調閱證據。開偵察庭通知紙本在開完庭後3個工作天才收到,而上面載明印製的日期是開庭前7天。對此檢察官之作為,請問有何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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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書上看到親屬會議須以全體會員五人一同起被訴,請問親屬會議為非法人團體,是否可以依民訴第41條第1項選定當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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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該直轄市政府消防局檢查有疏失,當事人應當如何依法申請國賠?(二)國賠法採雙軌制度,若當事人提起課與義務(怠於執行職務)以資爭訟,即為行政訴訟?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見解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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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第一審的官司如果打到一半想更換律師,行得通嗎?就是法律上是否有相關規定當事人(本人)於訴訟進行中,可以:一、終止委任律師,自己親自打官司(終止委任訴訟代理人,自為訴訟行為)二、終止委任律師後,再請另外一位律師。就是換律師啦!(變更訴訟代理人)三、保留原本的律師,但新委任一位以上律師(同時委任兩位以上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有查到幾條相關條文:第71條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第74條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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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項: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請問【八等親血親】範圍為何?(遠祖父母、雲孫子女、表姪元孫、外再從姪孫、再從姪孫、外族兄弟姐妹....?)【五等親姻親】又為何?表&堂姪(女)之配偶、外堂姑叔父之配偶、堂姑叔父的配偶、曾孫女之配偶、姪孫之配偶、外甥曾孫(女)之配偶、配偶之天祖父母、配偶之來孫(女)......除了1-6等親外,幾乎沒見過第8等親的親屬表,實務上的可能性不大,為何立法者要規範到8等親內?又法官在審判前還要「仔細」身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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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按民事訴訟法第436-2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小結:依上述法條內容來看,上訴第三審的條件分別是:依第466條:(1)所受利益逾100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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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之前被告我家裡說認識一位律師叫我去跟他談談現場律師只跟我說不用擔心錢叫我簽委任我以為不用錢事後我被關完之後發現那個律師每次出庭前就一直跟我家人要錢總共拿了十幾萬至二十幾萬我想問這有違法律師法律師接案要跟委任當事人說明收費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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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的時候與客人產生糾紛,客人先罵三字經,之後再說了一句更難聽的字眼。有侮辱跟性相關。旁邊還有3.4個其他民眾有聽到,但是監視器沒有收音,當事人也怕出事的馬上離開,其他在場民眾可能也怕惹事或是本來就要離開的走了......想知道我要如何對他提告公然侮辱或是精神賠償嗎?!當下有報警打了兩通都未有警察到現場。真的對他說的話很生氣,很想讓他為自己說的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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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律規定同性、異性婚姻提出判決離婚,條件不太一樣。當兩人難以維持關係,在異性婚姻中,如果兩人都有錯(對婚姻關係無法維持兩人都要負責任),是否兩方都可以提起離婚訴訟;還是只有犯錯比較輕的一方可以提出呢?在同性伴侶之間,不管是誰的錯或是誰錯比較嚴重,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嗎?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17II:「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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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被網友於個人FB貼文、社團文章下方留言辱罵『屁孩』、『詐騙』而我查出對方任職的學校,但並未完整摘漏,僅於FB留言提到台O大的白老師無端辱罵我(校名、老師名這裡為舉例,並非真有此當事人)但這些資訊均為對方的臉書公開資訊。我想問的是:1、對方辱罵我屁孩、詐騙可否提告?2、我會違反個資法嗎?感謝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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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透過表哥介紹認識A。B想跟A購買機車,B的父母同意了。所以B跟A借了機車說是要練習,結果B跟汽車發生擦撞。結果B受傷了進了醫院,C是車子後照鏡損壞。那A跟B各自需要承擔的民法跟刑法是什麼呢?我看了文章大部分都次傷害跟致死,但是受傷的只有造事人B。所以想瞭解的細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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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A向B買了房子並付清了頭期款,而尾款的部份則約定好,等建照申請通過並將土地轉讓後,A再和銀行貸款償還尾款。1.因為合約超過了十五年,所以合約請求權失效,B是否不再需要履行合約土地移轉責任?2.因為A沒有取得土地權狀,所以B是否能主張A無權佔用土地,並要求拆屋還地?3.A是否透過以下這兩例判決,主張A的「可行使權利」應該在B向政府單位取得證照後,才開始計算,所以並未超過十五年請求權?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07號民事判決:「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權利人於法律上並無障礙,而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