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了最重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而且被判決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受刑人,或者是他的配偶、特定親屬會需要[1]。易科罰金是一種變更刑罰執行的方式,當符合前面易科罰金的要件時,會依據個案情形,用刑期再乘上1000、2000或3000元計算金額後,用罰金代替6個月內的有期徒刑或拘役[2]。 必須要注意的是,受判決人收到判決後,還要向執行檢察官聲請[3],而不是說一定可以易科罰金。
請求准予易科罰金聲請表,來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2022),《聲請易科罰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2019),《請求准予易科罰金聲請表》。下載Word檔(.doc) 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楊舒婷(2024),《「科」、「併科」和「易科」罰金有什麼不同?繳完罰金後,就可以不用被關嗎? 》。
楊舒婷(2024),《被判有罪之後一定會進監獄嗎?有可能用其他方式來抵嗎?易刑處分是什麼?》。
楊舒婷(2024),《什麼是拘役?可以改成易科罰金不要被關嗎?會留下前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