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以及通常保護令的當事人會需要。當被害人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被害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的情況時,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可聲請通常保護令[1]。因為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限最多2年,通常保護令到期前,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15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期限一樣是2年以下[2]。 首次聲請通常保護令的範本,請另外參考「家事聲請狀(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
註腳
紀欣宜(2020),《遇到恐怖情人怎麼辦?如何聲請保護令?》。
蘇奕全(2018),《最小防護──保護令部分撤回淺析》。
蘇奕全(2019),《保護令可以要求永久防護嗎──保護令聲請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