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希望自己未來意思能力喪失時,可以由特定人擔任他的監護人時[1],需要這個範本。
意定監護契約訂定、公證後,當本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2],聲請人要聲請監護宣告時,可以提出意定監護契約,並參考「家事聲請狀(聲請監護宣告——有意定監護契約時)」。
希望自己未來意思能力喪失時,可以由特定人擔任他的監護人時[1],需要這個範本。
意定監護契約訂定、公證後,當本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2],聲請人要聲請監護宣告時,可以提出意定監護契約,並參考「家事聲請狀(聲請監護宣告——有意定監護契約時)」。
註腳
- 民法第1113條之2第1項:「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 民法第14條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