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關於聘僱月薪制部分工時之定期契約工作者的疑問


1. 若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雇主聘僱視障按摩師,簽訂半年期的定期勞動契約,請問根據工作內容這樣是符合"短期性"工作的條件嗎?

2. 如沒有意外會以每半年一聘持續下去,這樣的狀況,是不是不適用定期契約呢?

3. 合約內說明受僱者每週需到公司兩個半天(4小時),有勞、健保及勞退。非8小時的全時工作者,所以這樣是屬於部分工時的意思嗎?

4. 但雇主並無提供特休假及員工健康檢查。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呢?

5. 如必須提供特休假,這樣子應該是如何計算該工作者的特休時數呢?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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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你好:

必須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的條件,勞資雙方才可以就工作性質簽訂定期契約[1][2]。其他相關文章請參考《定期勞動契約怎麼約定才合法?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定期契約須付賠償金嗎?》。
參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的規定,如果勞工從事的工作內容屬於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並且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時,雇主可以不用實施一般體格檢查[3]
特別休假部分,雇主應比照全時勞工方式按比例計給,換算公式:(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應給假天數=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天數[4]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3.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前項所定一般體格檢查:一、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二、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4.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3項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