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證人

圖1 法院公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法院公證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我國採行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並存的雙軌制。

法院公證人主要來源為通過公務人員司法特考三等考試[1],經過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獲頒考試及格證書[2],分發至各地方法院公證處任職。法院公證人是公務員,身分保障、薪資福利及執行職務等受公證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3]及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範,主要職務內容為辦理民眾請求的公證、認證事務[4]


延伸閱讀:
李琬鈴(2023),《法院公證人和民間公證人有什麼不同?我想進行公證、認證該找誰好呢?》。

註腳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2條第1款第2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等別類科組:一、三等考試:……(二)公證人。」
  2.   訓練內容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訂定,例如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1項:「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
  3.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司法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第3款:「本條例稱其他司法人員,指左列各款人員:……三、主任公證人、公證人、公證佐理員。」
  4.   公證法第1條第1項:「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所稱公證事務,係指公證及認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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