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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生機車與機車肇事逃逸車禍..事過兩個月..警方說:租賃業者說最初承租的是逃逸勞工已經遣返,肇事當天業者他們說不清楚機車駕駛人是誰,只說承租已經遣返回國..目前不知到底該怎麼處理..是可以請律師直接向業者求償嗎?畢竟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現在詢問警方也是要我自認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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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於2/20向乙借錢兩人約定3/1是最後還款的期限這樣消滅時效是不是從3/1才開始起算呢?因為乙在3/1才算「請求權可行使」?非常感謝願意回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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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1.目前只簽訂(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尚未簽定(主約-不動產買賣契約)。2.(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上載明:賣方如不賣,賣方則須加倍賠償乙方。註:目前賣方已收取支票200萬,如依(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所示:不賣了則須返還200萬支票,並賠償200萬。3.依民法(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是履行合約的保證,目前尚未簽定(主約-不動產買賣契約)。4.因(主約-不動產買賣契約)未簽、(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是否就此失效。請問律師:是否賣方只要返還所付之200萬訂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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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2月25日通知叫我上班到113年2月29日未開非自願離職單跟服務契約書未給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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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訂購網路商品,是強迫性定期配送,在隔月收到定期配送商品時立即聯絡客服取消,客服要我自行找通路退回商品並自行吸收運費,但我還在七天鑑賞期內,應該由賣家負擔運費,賣家表示網站退貨須知有標示產生郵資由顧客承擔,所以如此一來是否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就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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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時遇下列兩種情況是否能向房東求償?如何主張?1.雙方議定租賃且房客已下訂,房東依議定於兩週內增補家具電,房客也拒絕多項洽談中租賃物件,但房東卻在簽約前一切反悔,僅退還訂金,請問房客是否可主張同等訂金之賠償?如何主張?2.雙方若已簽約(有註明若有一方反悔需給付另一方一個月租金),但房東於議定起租日前反悔說要退訂金,房客於line上留言匯款資訊(房東失信的行為讓房客擔心房東可能會拿著訂金消失,故覺得應該先拿回已付的訂金,保障權益。但並沒有解約的意圖),同時補留言不同意解約,房東確以房客有留言匯款資訊等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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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契約已有負責人小章,但大章與公司全銜不同,請問會影響到契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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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以文字答應售出,但沒有說要付訂金,之後說有人用更高的金額買走,因此不賣給我,口頭契約是否也有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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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同儕在背地造謠,指稱我與主管私下關係匪淺,也不知道是否有散發出去(1/28才得知,同時也吿知主管),導致我因此上班上的很痛苦,因為我不知道她們,有沒有再說什麼或討論什麼,對我所講的話的真實度有多少,我變的要時時刻刻提醒自己,不要再多說話,也不要再相信這些人,必須對這裡的同儕有所戒心,進而影響去上班的心態,情緒變的很焦慮,根本沒辦法把重心放在工作上,而且我非常害怕如果離開此工作,我的名聲是不是已經受損了?會不會因此找不到相關領域的工作,或是嚴重影響到,我在相關領域的工作,能被聘用的機率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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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人好、我先生在2022年的年底發生車禍,是被一個外籍配偶開車闖紅燈撞過去,對方撞到人的當下沒有馬上叫救護車送先生去醫院,反而還要先急著想送小孩去上課怕小孩遲到,幸好有好心路人的幫助下,先生才能夠幸運的被送到急診室,當時也是昏迷沒意識的狀態下被送進了醫院,也因為這場車禍導致他至今頭部和手腳不定期的疼痛留下了後遺,後來有試著跟對方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及談判,但當下肇事人和他的另一半似乎沒有一點悔改和歉意,反而還很囂張理直氣壯的質疑先生身上的傷都是先生後面自己造成的,疑是沒想要做任何賠償目前我們也在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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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93-3有提到修補所需金額如果過高,承攬人可拒絕修補,請問誰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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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人好、我先生在2022年的年底發生車禍,是被一個外籍配偶開車闖紅燈撞過去,對方撞到人的當下沒有馬上叫救護車送先生去醫院,反而還要先急著想送小孩去上課怕小孩遲到,幸好有好心路人的幫助下,先生才能夠幸運的被送到急診室,當時也是昏迷沒意識的狀態下被送進了醫院,也因為這場車禍導致他至今頭部和手腳不定期的疼痛留下了後遺,後來有試著跟對方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及談判,但當下肇事人和他的另一半似乎沒有一點悔改和歉意,反而還很囂張理直氣壯的質疑先生身上的傷都是先生後面自己造成的,疑是沒想要做任何賠償目前我們也在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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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廠房今年4月剛與房東簽2年的新約,房東突然於9月中時告知地賣掉,要我們於12月前搬離。目前碰到的情況是房東違約,但我們租賃契約上似乎沒提到關於甲方解約的事項,請問這個有機會求償嗎?若是可求償,是否我司的搬遷費用、裝潢費用等等都能求償呢?另外,法律追溯期是多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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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最近和院方主管和護理長(本人已表達是工會會員)開會有表達對於1.國定假日和休息日被排要出來上班,加班,白夜on-call是否可用白紙黑字同意書簽署認定勞資雙方認同,人資主任拿出當初簽署的不定期契約(2018)來回絕。2.在9月份班別一出來,在九月預班告知護理長我不on-call,但是被口頭警告這樣不能上夜班!3.九月班表一出來是白班,29號中秋節和30號連續兩天小夜班。跟護理長表示中秋節出來上班是之前抽籤決定,我就上中秋節的班。但30號我拒絕出來上班。九月份只休七天。九月的假護理主任在這次會議也提出要我配合單位,我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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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公司與他公司簽訂經銷契約,惟經銷期間屆滿後,對方仍有持續進貨、經銷產品行為。實務見解有查到經銷是買賣跟代辦商性質的混合契約,但看了一下買賣跟代辦商相關法條似乎沒有規範這種情形。這樣的話有沒有甚麼法條可以做為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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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初租屋是為了經營『補習班』,所以當初的租賃合約上有載明使用目的為『補習班』。當時屋況,因為樓梯方向未能符合教育局、建管科的要求,因為需要符合建管科要求符合竣工圖上樓梯的位子。所以取得屋主同意的變更樓梯方向。因疫情無法繼續營業所以我將補習班頂讓給別人,頂讓者也與屋主簽了10年公証租賃契約。我要求屋要返還未到期的租金票據及押金,他卻要求將樓梯恢復原狀。可是,現任頂讓者就是因為我的補習班是合法立案。若樓梯回復原狀那補習班就不合法,頂讓者即無法經營,因為回復原狀的樓梯就無法符合教育局的竣工圖。請問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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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前面有用line通知但我都沒有看,後來公司用簡訊密我說要還制服然後跟我約定了如果明天沒回要告人,而我已經把制服丟了,但因為我沒有簽任何契約只是單純去面試,也有在期限內回覆我也提供了我的解決方法就是賠錢,但該公司一直都沒有回覆,請問這樣我有可能會被告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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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購物網站買禮券,想要退貨時該怎麼辦理?有查到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3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想請問禮券退貨該遵照什麼規定,是否還適用消費者保護法7天鑑賞期。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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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DCARD上看到兩篇文章"妳真的很扯"及"關於帶男友,我是室友本人"有四位女大生一同租屋室友A,室友B,事主C("妳真的很扯"PO文者),事主D("關於帶男友,我是室友本人")四位女大生一同承租房子,並事先立下公約"可以帶男友回住處過夜"事主C有男友(現已是前男友)期間,會於假日帶男友到租屋處過夜事主D近期則幾乎天天帶男友回租屋處過夜因此事主C心生不滿,發文譴責事主D,後續事主D也發文回應閱畢兩篇文章,及底下各種留言,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1.無論當初"可以帶男友回租屋處過夜"是否有白紙黑字契約事主C"假日帶(前)男友"與事主D"幾乎天天帶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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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資金需求,經某公司以所謂的(商品貸)取得38萬元,分50期攤還(50個月)月繳金額為10450元。問題一:10450×50=522500以上是否為超過法定之利率?問題二:當時是用購買商品為名;用那商品來做實質上之放貸行為,所謂的商品,從未出現,此行為,是否可能涉犯何種刑責?又放貸公司經查其所登記可從事業務項目中,並無登記可從事融資,放貸之業務。唯一勉強可以有所關聯的是租賃業務,個人認知是:即便如此,應也不能不將商品交付與借貸人。而融資,放貸之類業務,應屬特許項目,非一般租賃或是自稱融資公司之公司,即可從事之業務。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