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不同的法律規範,對於「公務員」的定義可能有所不同。
在我國相關法規中,經常出現「公務員」、「公務人員」兩種用語。通常「公務員」指涉的範圍較廣泛,而「公務人員」則較為狹義,以下簡單舉例說明:
最廣義的公務員
根據
國家賠償法,是指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
,例如公立學校的教師
。
此外,受委託行使
公權力的私人團體人員或個人,在執行職務時行使公權力,也會被
視為委託機關的公務員
。
廣義的公務員
根據
刑法,公務員可以分為「
身分公務員」、「
授權公務員」及「
委託公務員」三種類型。相較於國家
賠償法的定義,我國實務認為,刑法所稱的公務員必須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或是從事的「公共事務」涉及公權力行使或攸關國計民生、民眾所依賴的給付行政
。
狹義的公務員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是指領有薪俸的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單純僅有
勞工身分的人以外的人員。此外,不包含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的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
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指出,公立學校教師除非兼任行政職務,否則並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所稱的公務員
。
最狹義的公務員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是指通過國家考試或銓敘合格,而依官等、職等受機關任用的人員
。與行政首長同進退、可由行政首長任意更換的政務人員(即「
政務官」)則不包括在內
。
延伸閱讀:
蘇宏杰(2022),《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第一種:公務員不法的侵害》。
林意紋(2022),《特殊侵權行為(一)——共同侵權行為,公務員侵權行為》。
黃蓮瑛、趙偉智(2022),《怎麼樣的行為,會成立對公務員行賄?》。